法規檢視

度量衡業務委託及監督考核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24002074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01月1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340011994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及第2點附件1,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年04月0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540004474號令修正發布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05月1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64000221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11月0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104000550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度量衡業務委託及監督稽核作業程序)

一、 度量衡業務受託機關(構)資格條件之審查、評鑑及監督考核,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二、 成立相關小組
度量衡專責機關收到受託機關(構)資格條件申請案後,成立業務委託資格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及工作小組,評鑑小組置委員五至十七人,成員包括度量衡專責機關指派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另遴聘度量衡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具實務經驗之產業代表組成;工作小組成員由度量衡專責機關業務單位派員組成。
三、 初審作業
工作小組辦理申請資料初審,依據查檢表項目確認申請資料之完備性,如申請資料不完備者,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完備者,退回其申請。
四、 測試實驗室評鑑作業
申請者併同提出測試實驗室評鑑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評鑑小組依CNS 17025或ISO/IEC 17025規範評鑑實驗室技術能力及品質系統。
   
(二) 評鑑結果有待改善項目,則通知申請者於一個月內改善,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待改善完成後辦理複評。
   
(三) 經評鑑(含複評)結果通過,則通知申請者取得該項度量衡器測試實驗室之資格,並續辦受託機關(構)資格條件之書面審查。
   
(四) 經評鑑(含複評)結果不通過或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駁回其申請。
五、 書面審查作業
   
(一) 評鑑小組召開會議執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者與會說明,並接受詢問。
   
(二) 評鑑小組辦理書面審查,應填寫書面審查查檢表及意見表,並將決議作成會議紀錄。
   
(三) 經書面審查結果有待改善項目,則通知申請者於一個月內改善,必要時得展延一次;於改善完成後依評鑑小組決議方式辦理複審。
   
(四) 經書面審查(含複審)結果符合,則通知申請者於三個月內提送營運計畫書。
   
(五) 經書面審查(含複審)結果不符合或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駁回其申請。
六、 實地評鑑作業
   
(一) 申請者通過書面審查後提送之營運計畫書,其內容至少應包含品質系統、技術能力及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執行能力等項目。
   
(二) 實地評鑑前,工作小組應先與申請者聯繫,瞭解實地評鑑現場應注意之安全守則、危害處理程序等,並告知評鑑小組遵守安全事項。
   
(三) 評鑑小組應依品質系統、技術能力及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執行能力等項目執行實地評鑑,必要時得請申請者進行實際測試。
   
(四) 申請者之檢定能量,由評鑑小組考量申請者檢定設備數量、場地配置、人力運用、檢定安排及正常上班日作業時程等因素綜合評定。
   
(五) 評鑑小組應填寫實地評鑑查檢表及意見表,並將評鑑決議及評定之檢定能量作成評鑑紀錄後,由全體出席委員簽名。
   
(六) 經實地評鑑結果有待改善項目,則通知申請者於一個月內改善,必要時得展延一次,於改善完成後依實地評鑑決議方式辦理複評。
   
(七) 經實地評鑑(含複評)結果合格,則通知申請者取得該項度量衡器受託業務之資格。
   
(八) 經實地評鑑(含複評)結果不合格或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駁回其申請。
七、 度量衡業務委託作業
   
(一) 度量衡專責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甄選公告,其內容包含甄選目的、委託事項、委託期間、委託金額、參加甄選資格、參加甄選應備文件及甄選方式等事項。
   
(二) 通過甄選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通知辦理議價作業,如有多家受託機關(構)通過甄選,應依甄選結果擇優分配委託金額。
   
(三) 完成議價後,簽訂行政契約,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告受託機關(構)及刊登行政院公報。
八、 監督考核作業
   
(一) 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於年初擬訂年度監督考核計畫,其內容至少包含計畫說明、計畫依據、實施目的、實施對象及方式、實施期程、考核成員等。
   
(二) 考核人員應按年度監督考核計畫,確認執行情形,並據實填寫觀察報告,監督考核作業完成時由主導考核員向受託機關(構)說明考核結果。
   
(三) 經考核結果符合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將考核結果存查。
   
(四) 經考核結果有建議事項者,函請受託機關(構)參考。
   
(五) 經考核結果有不符合者,除應函請受託機關(構)限期改善外,並依度量衡業務委託相關法規及行政契約書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考核人員得以實地或書面方式辦理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