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自願性再生能源發電量查證申請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六字第106600177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為核發再生能源發電發量查證報告,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由標準檢驗局辦理再生能源發電量查證,其作業流程如附件。
三、 申請人填具再生能源發電量查證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提出申請,依本作業程序應檢具之資料不全或不符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審核時間為收件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如有補件者不在此限。
四、 完成文件審核後,標準檢驗局將派員進行現場查證,現場查證時如有需要得要求追加補充資料,申請人須配合實行,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 在確認未與過去申請期間重複的前提下,標準檢驗局可接受申請發電量查證期間最長為一年。
六、 申請案件通過查證,標準檢驗局將發給再生能源發電量查證報告,其記載項目如下:
   
(一) 報告編號。
   
(二) 申請人。
   
(三) 現場查核發電場所名稱及地址。
   
(四) 發電設備編號。
   
(五) 再生能源發電類別。
   
(六) 設備裝置容量。
   
(七) 查證發電量。
   
(八) 查證員之簽名。
   
(九) 現場查證日期及報告完成日期。
   
(十) 發電量現場查證紀錄表。
七、 申請人在其發電量通過查證後,若須進行發電量修正,須填具查證發電量修正申請書,向標準檢驗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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