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自願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申請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六字第106600177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為核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報告,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由標準檢驗局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其作業流程如附件。
三、 申請人填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提出申請,依本作業程序應檢具之資料不全或不符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審核時間為收件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如有補件者不在此限。
四、 完成文件審核後,標準檢驗局將派員進行現場查核,現場查核時如有需要得要求追加補充資料,申請人須配合實行,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 申請案件通過查核,標準檢驗局將發給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報告,其記載項目如下:
   
(一) 報告編號。
   
(二) 申請人。
   
(三) 現場查核發電場所名稱及地址。
   
(四) 發電設備編號。
   
(五) 再生能源發電類別。
   
(六) 設備裝置容量。
   
(七) 查核員之簽名。
   
(八) 現場查核日期及報告完成日期。
   
(九) 發電設備現場查核紀錄表。
六、 申請人在其發電設備通過查核之後,若須進行發電設備資訊變更,須填具已查核發電設備之變更申請書向標準檢驗局提出申請。
七、 已通過查核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若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申請人得填具已查核發電設備之廢止申請書向標準檢驗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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