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標準化獎勵評審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88年08月1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88)一字第 0017906 號函訂定全文6點
中華民國93年05月0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09310003910 號函修正第1點及第6點規定,並自93年05月06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10110002050號令修正

一、 為辦理標準化獎勵之評審及有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標準化獎勵評審會(以下簡稱本評審會)之任務,為標準化獎勵之評審與有關事項之審議。
三、 本評審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九人,除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局遴聘產、官、學、研各界人士擔任之。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 本評審會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本評審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五、 本評審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會議期間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