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兒童用高腳椅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3200000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辦理兒童用高腳椅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兒童用高腳椅商品之檢驗方式採監視查驗與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兩制度雙軌並行。
三、 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
(一) 依據CNS 15017檢驗材料(外觀、重金屬含量、甲醛釋出量、塑化劑含量)、構造、穩定性。另商品中之「附屬玩具」應符合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之相關規定。
(二) 依據CNS 15017 檢查產品資訊(中文標示、注意事項及說明書),其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主。中文標示事項包含:
   
1. 商品名稱。
   
2. 生產、製造廠商之名稱、住址、電話及商品原產地。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原始製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若商品係以委託加工製造(OEM)方式製造,製造廠商資訊得以委製廠商標示。
   
3. 主要材質。
   
4. 最大尺度(高度×寬度×長度)。
   
5. 製造日期(年月)或批號。
   
6. 適用年齡。
(三) 商品檢驗標識貼附位置:商品本體明顯處。
四、 監視查驗之查驗方式:
(一) 採監視查驗之報驗義務人得於報驗時向標準檢驗局及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購標準檢驗局印製之「C」字軌商品檢驗標識;申請自行印製「M」字軌商品檢驗標識者,應填具「自印商品檢驗標識申請書」及辦理監視查驗檢驗登記後,向檢驗機關提出申請自行印製字軌為「M」及指定代碼,指定代碼為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號碼。字軌及指定代碼組成之識別號碼須緊鄰商品檢驗標識圖示之右方或下方。

範圖:  核定核定M00000

                 M00000

(二) 報驗義務人報驗進口或國內產製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時,應檢附中文標示、報驗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其中報驗申請書應依型號或規格或商品條碼分項次填具,並將兒童用高腳椅商品之品名、型號或規格、數量、製造國別、商品檢驗標識號碼及製造日期(或批號)全數登錄於標準檢驗局電腦系統上。
(三) 同一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同廠場及同商品分類號列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經連續三批逐批查驗符合規定者,改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再經連續五批抽中批查驗符合規定且近一年內無不合格記錄者,改採每批百分之二十機率之隨機抽批查驗方式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提高查驗比率。
(四) 抽中批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以同一報驗申請書若報驗三項次以下者,每項次隨機抽取一座,超過三項次者,超過部分每三項次增加取樣一項次,最多增加取樣五項次,必要時得增加查驗項次。報驗義務人申請複驗時,檢驗機關得就檢驗項次再重新取樣一座。
(五) 抽中批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該批報驗申請書所載所有項次品目,已取得檢驗機關認可兒童用高腳椅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限定報驗前十二個月內同型式之試驗報告),且經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等項目符合者,得免取樣檢驗。
(六) 兒童用高腳椅商品檢驗單位為檢驗機關或代施檢驗單位;檢驗時限為取樣後七個工作天內。
(七) 檢驗不合格案件應依據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辦理退運、銷毀或提出監督改善申請,並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 檢驗不合格者,得就檢驗合格項次部分辦理分割放行,並就不合格項次申請退運、銷毀或經監督改善使其符合檢驗規定等必要處置;該不合格商品經前揭處置後,填具重新報驗申請書並載明改善計畫經標準檢驗局同意,得併同其餘未抽中項次商品申請重新報驗。
   
2. 取樣檢驗僅產品資訊不符者,經檢驗機關通知限期改正並審查合格後即可放行,不需申請重新報驗。
   
3. 抽中批經檢驗不合格者,同一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同產地、同廠場及同商品分類號列之商品須實施逐批查驗,經連續查驗五批皆符合檢驗規定後,始依第三款之抽批方式簡化。
(八) 符合檢驗規定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經市場監督發現有不符合檢驗標準之情形者,改採逐批查驗連續五批皆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依第三款之抽批方式簡化;另須依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由報驗義務人將同報驗批中同型式及同規格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依檢驗機關通知全數限期下架回收、改正或銷毀或其他必要處置。
五、 驗證登錄之查驗方式:
(一) 型式認定原則
   
1. 同型式:指同製造廠場、同製造國別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
   
2. 主型式:以同型式中型式功能最複雜之兒童用高腳椅(如有加裝襯墊、調整高低裝置等)當主型式。
   
3. 系列型式:主型式以外之其餘不同型式兒童用高腳椅商品。
(二) 申請型式試驗報告應檢具下列技術文件一式三份及測試樣品,向標準檢驗局認可之兒童用高腳椅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1. 兒童用高腳椅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如附件(含型號或規格、功能結構及顏色)。)。
   
2. 兒童用高腳椅商品彩色照片(包括兒童用高腳椅商品實際尺寸;請檢附前、後及側面之4吋×6吋照片電子檔)。
   
3. 中文標示樣張。
   
4. 產品資訊說明書(依據國家標準CNS 15017之規定)。
   
5. 商品組立圖及零組件清單(包括規格、大小及材質等)。
   
6. 樣品:應檢送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每種兒童用高腳椅樣品各一座。
(三) 檢驗項目:
   
1. 每一主型式及系列型式商品均依第三點執行檢驗;另系列型式商品中,具備與主型式或其他系列型式相同構造及零件,且申請人可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可免除重複之檢驗項目測試。
   
2. 主型式或系列型式商品變更時,僅就變更部分進行必要之安全測試。
(四) 取得正字標記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其正字標記檢驗報告核發日期在驗證登錄申請前一年內且同公告檢驗標準版次者,得替代同品名、同型號之型式試驗報告。但一份正字標記檢驗報告僅可取代一個主型式或一個系列型式之型式試驗報告。
(五) 型式試驗費:依認可指定試驗室收費規定收取。
(六) 申請驗證登錄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1. 基本文件:至標準檢驗局網頁(網址http://www.bsmi.gov.tw )之「單一窗口/業務申辦/商品檢驗業務/驗證登錄申請」下載單機版程式,填報資料並儲存至磁碟(或其他儲存媒體),作為申請驗證登錄基本文件。
   
2. 符合性評鑑文件:包括標準檢驗局認可之兒童用高腳椅指定試驗室所核發型式試驗報告【內容須包括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文件,並應提供前述文件之電子檔】及符合型式聲明書。
   
3. 審查時限:七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加計七個工作天。
(七) 取得驗證登錄者,得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字軌為「R」及指定代碼(為驗證登錄證書上識別號碼)之商品檢驗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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