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工廠檢查人員核可登錄暨管理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130007110號令訂定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10130009390 號函修正第三點附表FIBPF-01,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10230011720 號函修正第三點附表FIBPF-01,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10230021330 號函修正第三點附表FIBPF-01,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10330000130 號函修正第三點附表FIBPF-01,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審核工廠檢查人員資格並予核可登錄,及執行相關管理作業,特訂定本程序。
二、 申請成為工廠檢查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 參加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本局指定機構或工廠檢查人員所屬工廠檢查機構自行辦理之相關工廠檢查人員訓練課程。
   
(二) 通過本局測驗並取得合格通知文件或合格證明書。
三、 工廠檢查機構申辦所屬工廠檢查人員資格之核可登錄作業,應填具申請書(表FIBPF-01)並檢附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及申請書之電子檔(WORD格式),向本局申請。
四、 工廠檢查人員資格之核可登錄申請案件經本局審核同意後,以通知函核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工廠檢查人員資格核可登錄同意書」(表FIBPF-02),且副知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認證基金會)建檔管理。本局應提供前述經核可登錄之工廠檢查人員登錄編碼,編碼原則如下:
   

FI□□□□□ - □□ - □□□
     (a)     (b)   (c)

   
(a) 工廠檢查人員資格經審核之核可登錄年份與月份,例如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核可登錄,即為10110;
   
(b) 申辦工廠檢查人員資格核可登錄之提報機構代碼,按本局受理申請機構之流水號;
   
(c) 同一機構之同一工廠檢查人員經核可登錄之流水編號,例如FI1011001001即為第一家工廠檢查機構向本局提報之工廠檢查人員,經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審核且核可登錄,並且累計已登錄資格者為一名。
五、 工廠檢查人員資格之核可登錄期限為三年,或配合所任職之工廠檢查機構受委託辦理工廠檢查業務之期限。
工廠檢查人員資格之核可登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所屬工廠檢查機構得向本局提出登錄資格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可即同意登錄。 逾核可登錄資格之有效期限而未提出申請者,所屬工廠檢查機構應以新申請案之方式向本局提出。
六、 經本局核可登錄之工廠檢查人員應於登錄期限內接受本局評估人員或認證基金會之認證評審員就執行工廠檢查案件之專業技術知識及能力,以及對相關政府法令及檢驗規範之瞭解程度完成至少一次評估,且由本局評估人員或認證基金會之認證評審員填寫「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工廠檢查人員評估紀錄」(表FIBPF-03),並送本局審查。
七、 工廠檢查人員於登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點接受本局評估人員或認證基金會之認證評審員之評估,或評估結果未達合格要求者(當有爭議時,則向本局提出解釋且申請重新評估),工廠檢查機構應即刻暫停該工廠檢查人員執行工廠檢查業務,且報知本局備查。
經暫停執行工廠檢查業務之人員應重新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資格,始能提出重新核可登錄之申請。經本局審核同意登錄時,將函請工廠檢查機構恢復該工廠檢查人員執行工廠檢查業務。
八、 工廠檢查人員之基本資料有變更者,工廠檢查機構應填具第三點申請書並檢附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申請書之電子檔(WORD格式),向本局及認證基金會辦理更新備查。
九、 為加強工廠檢查人員熟悉商品檢驗法、相關子法及商品驗證規定等法規與技術,工廠檢查人員應報名參加本局舉辦之工廠檢查人員訓練課程活動。
工廠檢查人員於核可登錄期間內出席課程未達前項所舉辦場次之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者,應於後續申請展延核可登錄資格之作業時,提供所屬工廠檢查機構於其工廠檢查人員之核可登錄期間內自行舉辦相關法規與技術訓練及測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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