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商品免驗案件查核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00500477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10500111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確保商品符合商品免驗辦法之規定,以確保消費安全及杜絕不安全商品流入國內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本作業程序所稱檢驗機關,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其所屬轄區分局。
三、 檢驗機關得衡量其業務必要性,對符合商品免驗辦法規定申請免驗進口之商品,依下列方式執行查核:
   
(一) 一般免驗案件查核:檢驗機關對受理案件顯有懷疑時,得不定期查核,查核件數除本局花蓮分局及臺南分局外,每年不得少於二十件。
   
(二) 專案免驗案件查核:本局於每年第一季執行一次為原則,以前一年所同意之專案免驗案件為選定查核對象。
   
(三) 免驗通關逕放案件查核:本局訂定年度通關代碼逕放商品查核計畫,由檢驗機關實施查核作業。
四、 檢驗機關執行免驗案件查核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 一般免驗案件查核:由原受理免驗案件單位執行查核,若免驗商品存置地點非屬原受理單位轄區,則其所屬轄區之單位,應協助原受理免驗案件之單位完成查核,並完成商品報驗發證及風險管理系統之登輸作業及通知原受理單位。
   
(二) 專案免驗案件查核:由本局選定查核對象執行,必要時得召集轄區分局組成查核小組。
   
(三) 免驗通關逕放案件查核:由本局於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依年度通關代碼逕放商品查核計畫分派檢驗機關執行。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執行專案免驗案件查核之對象:
   
(一)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申請專案免驗案件獲同意之紀錄,且前一年度未經專案免驗查核或查核後列為優先查核名單。
   
(二) 前一年度曾有違反商品檢驗法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而經處分。
   
(三) 其他經評估有實施查核需要。
六、 檢驗機關執行查核時,應查核下列事項,必要時拍照並留存商品照片:
   
(一) 一般或專案免驗案件,應查核與原申請免驗進口之用途是否相符,及商品實體與原申請免驗時所檢附之照片或型錄、品目、規格型號及數量是否相符。
   
(二) 免驗通關逕放案件,應查核商品品目、型號及規格與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資料是否相符,並確認實際用途是否與規定免驗用途相符。
   
(三) 非銷售之商業樣品、展覽品,是否於免驗商品本體明顯處標示或附加依商品檢驗法規定不得銷售字樣。
七、 檢驗機關執行查核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查核結果應詳細記錄於免驗查核紀錄表內,並請報驗義務人簽章確認。
   
(二) 一般免驗案件查核結果應登錄於商品報驗發證及風險管理系統中,專案免驗及免驗通關逕放案件查核結果則應登錄於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中。
   
(三) 發現有違反商品檢驗法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情形者,應逕行移請市場監督單位受理後續涉違規案件調查作業。
   
(四) 檢驗機關執行商品免驗案件查核,應於次月二日前登錄於商品報驗發證及風險管理系統,或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內備查。
八、 檢驗機關執行查核時,發現報驗義務人有商品免驗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時,應於商品管理系統中設定停止其免驗至少六個月,至報驗義務人改正後再予以解除。
九、 經免驗查核符合之報驗義務人,當年度不重覆進行免驗查核,但經檢驗機關認有必要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