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兒童自行車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020009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620000870號令修正發布第3、4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820000560號令修正發布第3、4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政字第113300025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兒童自行車商品檢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兒童自行車商品之檢驗方式採監視查驗與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兩制度雙軌並行。
三、 監視查驗之查驗方式:
   
(一) 採監視查驗之報驗義務人得於報驗時向本局及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購字軌為「C」及流水號之商品檢驗標識,另商品檢驗標識應貼附於車架上管或下管鄰近商標前方明顯處。
   
(二) 報驗義務人報驗進口或國內產製之兒童自行車商品時,應依型號或規格分項次,並將兒童自行車商品之品名、型號或規格、數量、國別及商品檢驗標識號碼全數登錄於本局電腦系統上。
   
(三) 報驗同產地、同廠場或廠牌及同一商品分類號列之兒童自行車商品,經連續三批符合逐批查驗規定者,採每批百分之五十機率抽批查驗方式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核放;再經連續十批抽批查驗符合規定者,改採每批百分之二十機率抽批查驗方式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核放。
   
(四) 抽中批兒童自行車之取樣數量,以報驗申請書中數量最多之單一項次商品抽取一台(若項次數量相同者改採隨機抽取一台),檢驗時限為取樣後七個工作天,抽中樣品之檢驗項目如下:
1. 重點檢驗項目:依據國家標準CNS 14976「兒童自行車」檢驗「煞車」、「鍊蓋」、「輔助輪」、「中文標示」及「中文說明書」。另依據國家標準CNS 15503「兒童用品安全一般要求」第4.5.1節檢驗「車手把」及「座墊」零件部位之「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含量」。
2. 監測檢驗項目:除重點檢驗項目外,另依據CNS 14976「兒童自行車」之「一般要求」、「車手把之操作」、「車架/前叉組件」、「前叉」、「車輪」、「外胎和內胎」、「踏板和踏板/曲柄組件」、「座墊」及「驅動系統靜態載重試驗」檢驗項目隨機選取一項進行檢驗。
   
(五) 抽批查驗抽中批如經檢驗不合格者,須經逐批查驗連續三批三倍量符合規定後,始得依第三款之抽批方式簡化。
   
(六) 抽批查驗未抽中批,由電腦系統產生查核清單,經檢驗機關審查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樣張符合後放行,必要時得取樣檢驗。
   
(七) 檢驗不合格案件應依據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及商品退運及銷毀作業程序辦理退運或銷毀,另須重新報驗申請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 報驗義務人將不合格項次部分進行退運、銷毀或監督改善(如更換部分零件、銷毀不合格零件部分或更改中文標示等情形),其他未抽中檢驗項次或經監督改善後之兒童自行車商品須辦理重新報驗者,應檢附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進口報單(國內產製免附)並填具「重新報驗申請書」送本局審查,經核准後函復報驗義務人並副知原檢驗機關及本局委託之代施檢驗單位,由報驗義務人備齊商品檢驗不合格通知書、商品銷毀/監督改善紀錄(採退運者免附)及重新報驗核准函,逕向原檢驗機關辦理重新報驗事宜。
2. 檢驗不合格之重新報驗案件,取樣數量按重新報驗項次數量最多及次多之兒童自行車商品各抽取一台;惟經檢驗不合格之項次,經監督改善後重新報驗者,則屬必抽中檢驗項次,另須依重新報驗項次數量次多之兒童自行車商品抽取一台,重新報驗合格項次分割後即可放行。
   
(八) 符合檢驗規定之兒童自行車商品,經市場購樣或取樣檢驗不合格者,改採逐批查驗連續三批皆符合規定後,始得依第三款之抽批方式簡化;另須依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由報驗義務人將同報驗批中同型式及同規格之兒童自行車商品,全數限期下架回收或改正。
四、 驗證登錄之查驗方式:
   
(一) 型式試驗之認定原則:
1. 同型式:指同廠牌之兒童自行車商品。
2. 主型式:由同型式中任選商品型式功能最複雜且車輪尺寸最大之兒童自行車當主型式(如有加裝輔助輪、變速功能、避震裝置、快拆裝置等)。
3. 系列型式:主型式以外之其餘不同型式兒童自行車商品。
   
(二) 型式試驗申請人申請型式試驗報告應檢具下列技術文件一式三份及測試樣品,向本局認可之兒童自行車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1. 兒童自行車商品驗證登錄型式分類表。
2. 兒童自行車商品型錄(含型號、外觀及結構)。
3. 兒童自行車商品彩色照片(包括兒童自行車商品實際尺寸;請檢附前、後、左、右、上側之4吋x6吋照片)。
4. 商品組立圖及零組件清單(包括規格、大小及材質等)。
5. 中文說明書(依據國家標準CNS 14976規定之說明書)。
6. 中文標示樣張。
7. 樣品:應檢送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每種兒童自行車樣品至少各一台,惟必要時指定試驗室得要求提供相關樣品以供確認。
   
(三) 檢驗項目:
1. 主型式:依據國家標準CNS 14976「兒童自行車」檢驗「一般要求」、「煞車」、「車手把之操作」、「車架/前叉組件」、「前叉」、「車輪」、「外胎及內胎」、「踏板和踏板/曲柄組件」、「座墊」、「驅動系統靜態載重試驗」、「鍊蓋」、「輔助輪」、「中文標示」及「中文說明書」; 另依據國家標準CNS 15503「兒童用品安全一般要求」第4.5.1節檢驗「車手把」及「座墊」零件部位之「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含量」。
2. 系列型式:依據國家標準CNS 14976「兒童自行車」檢驗「一般要求」、「煞車」、「車架/前叉組件」、「車手把之操作」、「鍊蓋」、「輔助輪」、「中文標示」及「中文說明書」;另系列型式商品中,倘具備與主型式或其他系列型式相同構造之零件,且申請人可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可免除重複之檢驗項目測試。
3. 主型式或系列型式商品變更時,僅就變更部分進行必要之安全測試。
   
(四) 型式試驗費:依本局認可之兒童自行車指定試驗室收費規定收取。
   
(五) 型式試驗之檢驗期限為樣品送達後十四個工作天。
   
(六) 申請驗證登錄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1. 基本文件:依商品驗證登錄申請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三款第一目。
2. 符合性評鑑文件:包括本局認可之兒童自行車指定試驗室所核發型式試驗報告(內容須包括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六目之文件,並應提供前述文件之電子檔)及符合型式聲明書。
3. 審查時限:七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加計十四個工作天。
   
(七) 取得驗證登錄者,得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字軌為「R」及指定代碼(由本局發給驗證登錄證書時指定)之商品檢驗標識,另商品檢驗標識應貼附於車架上管或下管鄰近商標前方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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