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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一○○二○○○○○七一○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辦理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之申請、管理及外銷證明文件之核發等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自願性產品驗證者應依申請類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人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或其他相當之證明影本。
(二) 製程說明書(含加工流程圖)、產品規格說明書(含初級產品使用比例證明、原物料及添加物明細表),加工產品需另檢附使用之初級產品及加工產品之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影本。
(三) 依驗證類別不同,食品類應檢附食品安全管理系統計畫書(含GHP程序書及HACCP計畫書);化妝品類產品應檢附品質、衛生及製程管理系統計畫書;養殖及種植類產品應檢附栽種或飼養流程管理系統計畫書、維持系統運作規定之相關文件,並依最終產品類別分別檢附前二者之文件。
(四) 申請產品之包裝印刷樣稿。
(五) 初級產品應另檢附標準檢驗局核發之深層海水取水設施檢查報告。
(六) 委託產製者,需另檢附委託代工同意書。其受託廠場如已通過系統驗證,並得據以替代第三款之文件。
(七) 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文件。
三、 驗證機關之受理及審核作業如下:
(一) 驗證機關接獲申請案件後,應先確認是否符合深層海水自願產品驗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經核對申請人檢附之文件符合前點規定者,同意受理其申請。
(二) 申請人檢附之文件,經審核其內容疏漏、錯誤而可補正者,驗證機關應發給自願性產品驗證補件通知書,請申請人於文到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
(三) 申請人檢附之文件,經審核不符合且無法補正或未依期限補正者,驗證機關應依本辦法第七條駁回其申請。
四、 取得標準檢驗局ISO22000或HACCP驗證或衛生署化粧品GMP驗證者,得檢附證書影本替代部分現場評鑑查核項目。
五、 申請驗證之產品,由驗證機關依各類別產品驗證標準於取樣後一個月內完成全項產品檢驗。
六、 驗證機關應於現場評鑑及產品檢驗完成後,發給申請人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結果通知書,申請人應依通知書內容辦理後續事宜。
七、 通過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者,由驗證機關發給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及識別號碼。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應加蓋鋼印,證書號碼共9碼(同驗證識別號碼前9碼),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 證書字號。
(二) 申請人名稱、地址及公司或商業登記字號。
(三) 生產廠場、廠址及工廠登記證字號。
(四) 驗證標準。
(五) 產品類別、品項、名稱及驗證識別號碼。
(六) 有效期間。
八、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識別號碼共12碼,編碼原則及範例如下:

 

核定

(一) 編號(a):V代表自願性產品驗證標誌(VPC)。
(二) 編號(b):表廠商代碼。
(三) 編號(c):表類別碼。
(四) 編號(d):表品項碼。
(五) 編號(e):表同品項產品之流水號。
九、 通過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之廠商應依下列規定繪製及使用自願性產品驗證標誌:
(一) 標誌圖示繪製方式:方格子僅供比例參考,無須列印。本圖示可視需要於圓外加邊框。DSW-OOO:後三碼依取水深度而定,以公尺標示之;產品如混用不同深度取水設施之深層海水,應以最淺取水設施之深度標示。
核定
核定
核定
核定
核定
核定
(二) 標誌無需固定尺寸,但應以適當比例大小直接印刷於商品本體上。
十、 廠商出售經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之產品供加工使用者,應隨貨出具進銷紀錄表,俾供後續追蹤查核。
十一、 廠商購買經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之產品進行加工者,應逐批向供應廠商洽取進銷紀錄表,並至少保存至加工產品有效日期後六個月。
十二、 驗證機關之管理作業如下:
(一) 驗證機關應於取樣後一個月內完成產品檢驗,並於證書有效期限內,完成全項產品抽驗。
(二) 為配合換證需求,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應完成年度追查及產品檢驗。
(三) 委託產製之廠商得於續約或換約後檢附委託代工同意書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換發證書,標準檢驗局應檢視原證書期限內追查及全項產品檢驗結果,確認符合規定後予以換發證書,證書有效期限與受託廠場證書相同。但委託契約屆滿日期在前者,證書有效期限至契約屆滿日。
(四) 驗證標準經標準檢驗局公告修正或變更時,驗證機關應於轉換期限內逐年確認廠商之改正情形,已完成改正者即報請標準檢驗局換發證書,並免收證書換發費。
(五) 廠商停工、停業或遷移廠址並申報庫存產品者,驗證機關應赴廠確認。
(六) 驗證機關對驗證之產品,得不定期於市場購樣進行產品檢驗,不符合產品驗證標準者,應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增加系統驗證追查及產品檢驗次數。
十三、 廠商申請核發外銷證明文件,應填具商品特約檢驗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驗證機關辦理:
(一) 進口商訂貨文件。
(二) 輸入國或進口商要求之證明格式。
(三) 加工廠自主管理紀錄。
(四) 加工產品應另檢附深層海水原料進銷紀錄表。
十四、 驗證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時,應確認申請產品原料來源、生產過程及其衛生管理符合規定,必要時得派員臨場取樣檢驗。查核符合訂貨文件要求者,發給外銷證明文件。 經查核發現商品內容、數量、包裝標示、品質或其他項目不符進口國規定者,應發給特約檢驗報告,不發給外銷證明文件;不符合我國權責機關標準者,應通報權責機關追蹤處理;不符合產品驗證標準者,應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