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中華民國89年2月16日經濟部經(89)標檢字第89314007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經濟部經(90)標檢字第0900462763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及第4條條文
中華民國91年8月14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1046194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
中華民國92年1月2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104631100號令修正發布部分附表
中華民國92年8月6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204609720號令修正發布部分附表
中華民國93年3月10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3038096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
中華民國93年8月4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303831800號令修正發布部分附表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403857150號令修正發布附表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503814130號令修正發布部分附表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60382516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附表及第4條附表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703826660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及第3、4條之附表;並增訂第6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903832190號令修正發布第3、4、5條條文及第3、4條之附表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103816520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403810750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70380563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及第6條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0038165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及第6條之1條文

第 1 條 本準則依標準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美觀圖
第 2 條 本準則所定規費包括申請規費及查核規費。
第 3 條 正字標記申請及證書各項規費如下:
   
一、 申請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 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三、 補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 換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但主管機關指定換發或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發證書者,不予計收。
   
五、 證書英文譯本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第 4 條 (刪除)
第 5 條 正字標記產品檢驗、監督試驗或工廠查核相關規費如下: 美觀圖 美觀圖 美觀圖
   
一、 產品檢驗或工廠查核之作業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八條至第十條及第三十條規定,同時執行產品檢驗及工廠查核時,只計收產品檢驗作業規費。但本準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產品檢驗項目及檢驗費額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三、 補發、換發或加發產品檢驗報告書,每份新臺幣一百元;產品檢驗報告書英文譯本費每份新臺幣五百元,同份譯本每加發一份加收一百元。
   
四、 實施監督試驗時,廠商應繳付每人每次臨場監督費新臺幣五百元。但如需跨轄區或赴國外辦理時,應依國內或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
第 6 條 正字標記工廠檢查、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試驗室、認可工廠檢查機構或申請為第三者驗證機構相關規費如下:
   
一、 工廠檢查之作業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
   
二、 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試驗室、認可工廠檢查機構或申請為第三者驗證機構,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七條及第四章規定。
同一案件同時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或自願性產品驗證之工廠檢查、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試驗室、認可工廠檢查機構相關作業者,計收一次規費。
第 6條之1 (刪除)。
第 7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