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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1版

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BSMI

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編 號

CNMV 99

版 次

第1版

一、本技術規範依度量衡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技術規範歷次公告日期、文號、實施日期及修正內容如下:

版次

公告日期

文號(經標四字)

實施日期

修    正    內    容

92.05.21

第09240004850號

92.07.01

 

三、本技術規範參考國際規範如下:

OIML R99 Instruments for measuring vehicle exhaust emissions (1998)

公   告   日   期

92 年5月21日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實   施   日   期

92 年7月1日

1. 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檢驗配備火星塞汽油點火引擎車輛之車輛排氣分析儀。 美觀圖 美觀圖

2. 構造

2.1 車輛排氣分析儀(以下簡稱儀器)應於本體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
(1) 製造商之名稱或標記。
(2) 製造年份。
(3) 級數( 0、I、Ⅱ)。
(4) 儀器及感測器之器號。
(5) 校正及最小和正常採樣流量(SLPM)。
(6) 標稱主電源電壓、頻率及所需消耗功率。
(7) 氣體成分及個別最大可測值。
前項標示應正確、明顯、不易磨滅。
2.2 丙烷/正己烷之轉換係數及熱機時間應標示於儀器面板上或顯示幕上。
2.3 對於經由軟體程式控制計量功能之儀器,其相關的合法軟體版本證明,應標示於儀器面板上或顯示幕上。
2.4 氣體成分量測結果的濃度單位之表示應為 “ % vol CO ”, “ % vol CO2 ”,及“ ppm vol HC ”。 HC:指經由轉換係數換算之碳氫化合物氣體濃度。
2.5 氣體處理系統應含一可更換的過濾單元,不去除時即可觀察其污染程度,且應於需要時,不必使用特定工具而易於更換之。
2.6 氣體處理系統應含一水分分離器,以防水分凝結於量測感應轉換器上。
2.7 除採樣入口外,應有一校正氣體入口。具碳氫化合物量測功能之儀器應有一歸零氣體入口,以提供量測儀器歸零之參考。如使用周遭空氣,應使其通過碳過濾器或同等功能之系統。
2.8 輸送廢氣之幫浦,其振動應不影響量測運作。當幫浦未啟動時,量測應無法進行。
2.9 每一種氣體成分之量測範圍至少應如表1規定:
氣體成分之量測合格範圍
CO(1)、HC(1):指適用於汽車之排氣分析儀。
CO(2)、HC(2):指適用於機車之排氣分析儀。
2.10 儀器之最小分度值規定如下:
2.10.1 類比型顯示之儀器,其CO、CO2、HC之最小分度值應為表2所示值之下:
類比型顯示之儀器,其CO、CO2、HC之最小分度值
最小分度線之距離應不小於1.25mm,指針之寬度應不得超過分度距離之四分之一,指針應重疊在最短標示上至少三分之一且看得清楚處。刻度之數字高度應大於5mm且適當安排以防止誤讀。
2.10.2 數字型顯示之儀器,其數字高度應大於5mm且最小分度值應為表3所示值之下:
數字型顯示之儀器,其數字高度應大於5mm且最小分度值應為如圖所示
HC(1):指適用於汽車之排氣分析儀。
HC(2):指適用於機車之排氣分析儀。       
2.11 儀器如使用電池者應能連續正確地運作,而當電壓低於製造商規定之值時,儀器應無量測顯示值。
2.12 儀器應具備取樣測試管路,沖洗及阻塞指示之功能。
2.13 儀器應具備輸出之串列數位式RS-232通訊協定或類比信號之介面裝置,以讀取取樣及校正測試之原始訊號。

3. 檢定、檢查與公差

3.1 檢定、檢查設備規定如下:
(1) 標準氣體:應可追溯至國家或國際標準,除了碳氫化合物(其相對擴充不確定度U如下示)外,其餘氣體之相對擴充不確定度應不大於1﹪。
HC(1):小於1000ppm,U小於等於2﹪;1000至2000ppm,U小於等於1﹪。
HC(2):小於7000ppm,U小於等於2﹪;7000至14000ppm,U小於1﹪。
用於舊品檢定、檢查之標準氣體之相對擴充不確定度應不大於2﹪。
U:指在95﹪信賴水準下,擴充係數為2之相對擴充不確定度。
(2) 零氣體:指THC小於0.5ppm,CO小於1ppm,CO2小於1ppm,H2O小於5ppm之高純度氮氣。
(3) 馬錶:應可量測8小時以上,且可讀至0.1秒以下。
(4) 溫度計:應可量測攝氏溫度5至40度以上,且可讀至攝氏溫度0.5度以下,其不確定度應不大於攝氏溫度1度。
(5) 壓力計:應可量測80至106kPa以上,且可讀至2kPa以下,其不確定度應不大於5kPa。
(6) 流量控制器:應可量測0-10 SLPM以上,且可讀至10 SCCM以下,其不確定度應不大於300SCCM。
3.2 檢定、檢查項目應依下列順序進行之:
(1) 外觀、構造與功能。
(2) 儀器熱機功能測試(舊品不須執行本項測試)。
(3) 反應時間測試。
(4) 準確度與再現性測試。
(5) 氣密性測試。
(6) HC殘留查核功能測試(舊品不須執行本項測試)。
(7) 管路阻塞測試。
3.3 前節測試之實施應符合下列條件:
3.3.1 以表4編號之標準氣體進行。
氣體成分、濃度、及編號
3.3.2 必須在熱機完成後,立刻開始。
3.3.3 校正用跨距標準氣體,應以編號4之氣體濃度進行。
3.3.4 實驗室中之檢定、檢查測試,必須先由檢定單位以其準備之跨距標準氣體,及儀器標示之校正氣體流量,由校正氣體入口管路送入,以進行調校。而現場使用中儀器之檢定,則以現場之跨距氣體進行調校。接著才以編號1、2、3之氣體濃度經由採樣氣體入口進行所有項目之檢定測試。
3.3.5 測試氣體送入20秒後,才可進行取樣數據之擷取,並以連續3次讀值之平均值為記錄依據。
3.3.6 經由採樣氣體入口,及抽取式校正氣體入口,進行標準氣體校正、測試時;其流量應大於該儀器標示之採樣氣體與校正氣體流量,並使多餘氣體經由歧管流出。
3.3.7 校正氣體入口為毛細管口設計者,應由軟管接合處取下,以與檢定、檢查系統管路相接進行測試。
3.3.8 經由採樣氣體入口進行測試,係指測試氣體必須經由包含採樣管及前置過濾元件之氣體採樣管路系統。
3.4 熱機功能測試,將在儀器顯示熱機完成後,隨即在1分鐘以內完成校正點調校,並於2分鐘、5分鐘和15分鐘時,以編號3氣體進行總共3次的測試。其中任何兩個值的差及各個測試值,皆不得超過其檢定公差。
3.5 反應時間測試是在儀器通入零氣體沖洗後,立即以編號1氣體通入,當CO、HC讀值達到該氣體濃度標準值90﹪時,其所需時間須在10秒以內。
3.6 所謂額定操作條件為
主電壓變化:標稱電壓之-15﹪至+10﹪,標稱頻率之2﹪。
在儀器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器差之檢定及檢查測試,將在零點及跨距點(編號4氣體)調校後,以編號1、2、3之氣體濃度,進行連續3次的量測,而各氣體成分之3次平均值標準差即為再現性測試結果。各氣體之3次平均值與標準值之差則為器差之準確度測試結果。
3.7 檢定公差
3.7.1 新品檢定公差如表5之規定:
新品檢定公差
+ 取兩者中大者。
a+:儀器指示值的絕對誤差。
b+:儀器指示值的相對誤差。
3.7.2 舊品檢定公差如表6之規定:
舊品檢定公差
+ 取兩者中大者。
a+:儀器指示值的絕對誤差。
b+:儀器指示值的相對誤差。
3.8 檢查公差與檢定公差相同。
3.9 準確度測試結果應不大於檢定公差,而編號2氣體之再現性測試結果,應不大於檢定公差的四分之一。
3.10 氣密性測試,以編號1氣體,從採樣入口連接一可調整洩漏流量的人工岐管裝置,以進行稀釋量測,當讀值與標準值的差大於公差的一半時,隨即停止標準氣體的流入,並在同時啟動儀器測漏功能操作步驟。以查核是否具備測漏功能。
3.11 系統應為氣密,以使因周遭空氣之稀釋對量測結果之影響不得大於檢定公差之一半。若查核發現氣體管路洩漏,則0、I級之儀器應顯示不得進行量測。
3.12 HC殘留查核功能測試,是以編號4氣體通入5分鐘後,隨即啟動儀器的沖洗功能,應於30秒內停止並記錄HC的讀值。重覆操作此程序步驟3次,然後通入編號3氣體以進行器差之準確度測試。
3.13 HC殘留查核功能測試之3次HC殘留讀值,皆應小於氣體0級準確度絕對公差值的2倍,且隨後之器差準確度測試,則不得大於該測試氣體之最大容許公差。若查核發現儀器HC殘留查核讀值過高,則0、I級之儀器應顯示不得進行量測。
3.14 管路阻塞測試,是以編號1氣體,經由採樣氣體入口,以大於儀器檢測之最小流量通入;然後逐漸調低,當讀值與標準值差大於公差的一半時,儀器須顯示管路阻塞訊號,而0 、 I級之儀器,並應具備防止繼續進行量測之功能。
3.15 儀器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1年,自附加檢定合格印證之日起至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月份之次月始日起算1年止。
3.16 新儀器及在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內更換感測器、軟體版本者,應在實驗室進行檢定測試。

4. 檢定合格印證

4.1 儀器之檢定合格印證位置在正面明顯處黏貼檢定合格單。
4.2 檢定合格後應發給檢定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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