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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穀水分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稻殼水分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BSMI 

稻穀水分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編 號

CNMV 59-1

版 次

第2版

一、本技術規範依度量衡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技術規範歷次公告日期、文號、實施日期及修正內容如下:

版次

公告日期

文號(經標四字)

實施日期

修正內容

92. 07.10

第09240005490號

92.08.01

 

2

104.4.23

第10440001910號

105.01.01

為確保稻穀水分計量測之準確性,以維護交易公平及避免交易糾紛,並考量目前稻穀水分計使用換算表比率已大幅降低,爰刪除有關換算表內容。

三、本技術規範參考國際規範如下:

OIML R59 Moisture meters for cereal grains and oilseeds (1984)

公   告   日   期

104 年4月23日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實   施   日   期

105 年01月01日

1. 適用範圍:本技術規範適用於應受檢定、檢查之稻穀水分計(以下簡稱水分計),其包含以各種電學原理,加熱技術及電磁波原理等開發完成之稻穀含水率量測設備。 美觀圖 美觀圖

2. 用詞定義

含水率 = (稻穀內所含之水分重量/稻穀取樣之重量) × 100%。
上述含水率通稱濕基 (Wet basis) 含水率。

3. 構造

3.1 水分計應於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
(1) 製造廠商名稱或標記。
(2) 暖機時間。
(3) 型號及器號,如水分計部分與本體可分離者各部組件必須加標本體之器號。
(4) 等級(I級或II級)。
(5) 含水率量測範圍,以百分比(%)表示。
(6) 使用之溫度範圍,以攝度(℃)表示。
(7) 適用之稻穀品種。
3.2 使用方式
3.2.1 電阻原理之水分計,其樣本放置處必須註明樣本量。利用施壓方式量測樣本電阻時,應有維持作業壓力為定值之裝置。
3.2.2 電容原理之水分計,樣本放置處必須註明高度、樣本量與夾雜物容許比例,樣本之密度以附屬取樣容器加以規範。
3.2.3 以加熱方式或電磁波量測之水分計,應提供適當樣本容器以決定樣本所需數量。
3.3 以乾電池供應電源之水分計應有電源不足之警示裝置。
3.4 水分計之顯示方式
3.4.1 以數字直接顯示者,其最小分度值為0.1%。
3.4.2 以指針顯示者,其最小分度值為0.2%。

4. 檢定、檢查與公差

4.1 檢定、檢查設備:須提出驗證設備之系統具追溯性及不確定度驗證證明。
(1) 標準衡器:最大秤量300g以上,最小分度值1mg以下。
(2) 烘箱(含溫度計):可讀取攝氏溫度室溫至150度以上,最小分度值0.5度以下。
4.2 水分計之檢定、檢查必須在25±5ºC,相對濕度55±15%之環境狀態下執行。
4.3 水分計整機在第4.2節之測試環境條件下,於製造商所規定之暖機時間暖機後,以標準稻穀樣本進行準確度檢定。標準稻穀含水率及其允差應符合表1之規定。
標準稻穀含水率及其允差
4.4 以標準稻穀樣本檢定水分計前、後,應同時以烘箱法確認標準稻穀之含水率,得值X1與X2,兩者之差值應不大於0.3%,否則重做。X1與X2之平均值( x平均值)為標準值。
4.5 以標準稻穀檢定水分計,重複三次,得量測值y平均值。量測值(y平均值)與標準值(x平均值 )之差值為器差。有關標準稻穀製作程序另訂之。依第4.6節之公差規定,判定合格與否。
4.6 檢定公差應符合表2之規定。
檢定公差(級數/含水率)
4.7 水分計之檢查公差與檢定公差同。
4.8 水分計之檢定報告應載明受檢水分計之製造廠商名稱或標記、型號、器號與等級,以資識別。
4.9 水分計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1年,自附加檢定合格印證之日起至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月份之次月始日起算1年止。

5. 檢定合格印證

5.1 水分計之檢定合格印證位置在主機可調整孔或兩邊蓋之騎縫處黏貼檢定合格單。
5.2 水分計經檢定合格後,應發給檢定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