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外國標準資料供應要點

中華民國91年10月2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料字第09186001210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91年10月29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料字第10986002170號令修正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外國標準授權影印作業要點)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外國標準資料予各界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範圍為與本局已簽訂授權協議之外國標準組織資料。
三、 受理方式
   
(一) 臨櫃辦理:申請人應填寫「外國標準資料借閱/購買申請單」交由本局服務人員檢視並據以繕製報價單,經申請人簽名確認無誤並付款後,取得所購外國標準資料。
   
(二) 通信辦理:申請人得以電子郵件、信函、傳真、電話或於本局網站線上詢價,本局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回復報價單予申請人(此報價有效期限為一個月,逾期須重新報價),申請人得選擇臨櫃付款取件;或以劃撥、匯票或即期支票等方式付款,本局於收到款項後五日內,寄送資料及收據。
四、 前點標準資料依紙本或電子化類型之不同,由本局分別加蓋各該外國標準組織規定式樣之授權章或附加浮水印後提供予申請人。
五、 每份外國標準資料費用包含權利金及手續費,計算方式如下:
   
(一) 權利金:依各標準組織網站上之定價及其與本局間之授權協議所規定之權利金比率計算,換算成新臺幣;換算金額以本局報價時之匯率為基準(採無條件進位法取至個位數),並以每月五日、十五日及二十五日為匯率調整日。
   
(二) 手續費:為權利金之百分之十,作為本局支付影印紙張、碳粉費用、貼補匯差損失、支付權利金之結匯手續費及網路傳輸等費用。
各授權協議所訂權利金比率與該份標準之原版售價相同時,則不加計手續費。
六、 經完成繳費手續後,本局開立統一收據,每日解繳國庫;完成資料下載或複印後,申請人不得要求退費及更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