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際網路申辦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92年6月2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25001536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92年8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950037840號函修正第2點、第2點附表及第6點附表,並自99年12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0450013250號函修正第2點、第2點附表及第6點附表,並自104年6月23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 1085000088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附表、第3點之附表、第6點之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綜企字第11310001840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及第2點附表、第6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便利業者經由網際網路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辦理各類申請案件,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網際網路申辦案件者,應檢具申請書(表 AN-01)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檢驗機關申請。但已填具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者,免附。
前項規定之文件影本,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
三、 網際網路申辦案件之申請案,經檢驗機關審核同意後,核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際網路申辦作業同意書」(表AN-02)。
四、 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際網路申辦作業同意書」者,得經由網際網路辦理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指定之申辦業務。
五、 經由網際網路申辦之案件,得免附申辦案件之紙本申請書。
六、 網際網路申辦作業申請書填寫及使用,依填寫及使用說明(表AN-03)規定辦理。
七、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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