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依 CB 試驗證書及試驗報告轉發試驗報告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93年09月0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33000592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93年9月1日起實施

一、 國內指定試驗室依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理依國際電工委員會電氣設備符合性測試及驗證體系(IECEE CB SCHEME)之試驗證書及試驗報告轉發指定試驗室之試驗報告(以下簡稱轉發試驗報告),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美觀圖
二、 指定試驗室受理轉發試驗報告之申請,應審核下列文件及資料:
   
(一) CB試驗證書及試驗報告正(影)本。
   
(二) 其他依相關檢測領域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規定核發試驗報告應具備之文件及資料。
前項第一款之CB試驗證書及試驗報告,發證之驗證機構及測試之試驗室應為經經濟部標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登記之國家驗證機構及其關聯驗證機構試驗室,驗證之產品應符合其登記之範圍。
前項國家驗證機構及其關聯驗證機構試驗室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登記或暫停其試驗證書及試驗報告轉發為指定試驗室試驗報告者,應不予受理該轉發試驗報告之申請。
三、 指定試驗室受理轉發試驗報告之申請,應審查該產品是否符合相關檢驗標準之規定,必要時應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及資料就重要項目執行測試。
四、 轉發試驗報告之申請案經審查或測試符合檢驗標準之規定者,指定試驗室應依相關檢測領域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之規定核發完整之試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