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1年09月1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130007270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93年02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2月3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130009670號函修正第5點規定
中華民國92年08月1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230005030號函修正第2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並自92年09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年06月2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430004670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99年02月2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930001550號函修正附表CH-03及CE-03,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230000990號函修正第2點、第3點、第4點、第5點、第6點、第7點及第8點規定,及附表AP-06、AP-07、AP-08、CH-03及CE-03,另增加附表CH-04,並自102年9月1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10500021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政字第11330003880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