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2年11月2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23000718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點,並自93年01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3年08月0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33000572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點,並自93年09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年06月2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430004880 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9點、第11點及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10030005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經標三字第10530002580號函修正第2、3、7、9、12、14、15、17、1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