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卡客車用翻新輪胎自願性產品驗證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0952000725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95年12月0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62000368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卡客車用翻修輪胎自願性產品驗證作業規定)

一、 為辦理卡客車用翻新輪胎(以下簡稱翻新輪胎)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型式,係以翻新過程之硫化方式及胎體結構認定,例如熱硫化交叉層翻新輪胎、預硫化交叉層翻新輪胎、熱硫化徑向層翻新輪胎、預硫化徑向層翻新輪胎等。
三、 產品試驗:
   
(一) 主型式認定:申請人申請一種以上型式之翻新輪胎時,自行選擇一種為主型式,其餘型式為系列型式(產品)。
   
(二) 試驗項目:外觀、尺度、耐久性能(速度代號Q以上者執行高速性能)及標示。
   
(三) 樣品:主型式及每一系列型式(產品)各取一條。
   
(四) 申請人申請產品試驗時應提出生產廠場各型式的翻新範圍,如尺寸、最大速度代號、最大載重指數等。
四、 工廠檢查特定要求:
   
(一) CNS 4959「卡客車用翻新輪胎」之「翻新方法要求」(包含輪胎認/驗證標誌、翻新前之狀況、翻新準備、翻新步驟及檢查等)。
   
(二) 生產廠商每年須自行抽取經驗證之產品(包含主型式及每一系列產品),進行尺度、耐久性能或高速性能(抽中速度代號Q以上者)等試驗。抽驗數量為每年產製數量之0.01%,至少二件但得不超過十件。
五、 申請產品驗證者應檢附之技術文件:
   
(一) 標示於翻新輪胎上的廠商名稱或標誌。
   
(二) 生產廠場的翻新範圍,包括:
1. 尺寸。
2. 輪胎結構(交叉層、交叉層環帶或徑向層輪胎)。
3. 最大速度代號。
4. 最大載重指數。
   
(三) 翻新輪胎製程及使用材料說明(包含不得使用無認/驗證標誌之輪胎及超過原始製造日期六年之輪胎胎殼)。
六、 驗證標誌圖式及標誌下方代碼:
   
(一) 驗證標誌圖式:依據自願性產品驗證申請作業程序之零組件產品規定繪製。
   
(二) 標誌下方碼:產品類別為V;測試領域為S。
   
(三) 翻新輪胎產品驗證標誌範例如下。
翻新輪胎產品驗證標誌範例
註:V3001為識別號碼,不同申請人有不同號碼
   
(四) 產品驗證標誌應以鐫印方式標示於翻新輪胎本體之明顯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