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壁掛式陶瓷臉盆型式認可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1年10月1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09120006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
中華民國91年12月2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091200079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92年2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09420007680號令修正發布第3、8、9點;並自94年12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09620000970號令修正發布第2、4、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320002710號令修正發布第3、8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530538840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政字第11330001330號令修正發布第1、3、6、7、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壁掛式陶瓷臉盆(以下簡稱陶瓷臉盆)實施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以下簡稱型式認可),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 型式:指同一廠牌陶瓷臉盆之材質及安裝方式(例如以膨脹螺絲、鐵架、三角架或掛鈎等之安裝方式固定)等基本設計。「同一型式」之臉盆必須為「同廠牌、同材質及同安裝方式之臉盆」。
   
(二) 系列型式:指同一型式下,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國家標準)CNS 3220-3「衛生陶瓷器-洗面盆」表1之B欄位所列深度不同者,並依國家標準允許5%之尺度許可差,如廠商所產製之臉盆深度為前述表1所列範圍之外,則由廠商自行比照國家標準歸納系列。
三、 型式試驗申請人應依不同之型式及系列分別檢具下列技術文件及樣品,向本局、本局新竹分局、本局高雄分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一) 規格一覽表(含外觀尺寸及斷面圖;同一型式下不同形狀之陶瓷臉盆應另檢具其斷面圖,並以表列說明其下不同尺度商品之外觀尺寸)。
   
(二) 4X4以上成品彩色照片或原廠彩色型錄。
   
(三) 製程概要。
   
(四) 產品型號編列原則。
   
(五) 中文標示及注意事項樣張。
   
(六) 施工及安裝說明書及使用說明書。
   
(七) 樣品:每一型式及系列型式各二只。
前項第五款之中文標示及注意事項,應分別依國家標準CNS 3220-3第八節及第九節之規定標示。
第一項第七款之樣品,申請人應提供該臉盆深度範圍內,橫向尺寸最寬之臉盆做為試驗樣品。
四、 型式與系列型式之型式試驗項目如下:
   
(一) 型式(全項檢驗):外觀、尺度、吸水率、耐急冷性、耐釉裂性、載重試驗、標示。
   
(二) 系列型式(重點項目檢驗):載重試驗。
五、 正字標記檢驗報告依據最新版國家標準CNS 3220-3取得者,得代替型式試驗報告。
六、 陶瓷臉盆型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原則為三年。
七、 實施型式認可之陶瓷臉盆,其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向本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核發,並應依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之規定標示於商品本體上。
八、 陶瓷臉盆商品除應依國家標準CNS 3220-3第八節之規定標示外,並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國家標準CNS 3220-3第九節載明之注意事項。
九、 取得型式認可之陶瓷臉盆,檢驗機關得每批以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連續報驗達二十批,且無不合格紀錄者,得每批以十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取樣檢驗係按商品不同型式至少取樣二種(不足二種者取樣一種),每種取樣二件,並僅實施重點項目檢驗;未抽中批採書面審查方式,惟必要時得派員現場查核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
十、 報驗義務人如於取樣檢驗或逐批檢核前即依商品檢驗法及本作業要點規定完成相關標示,並經檢驗機關連續檢驗或檢核同報驗義務人同種類商品十批均符合相關檢驗規定者,其未抽中批商品得免查核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以簡化檢驗程序。
十一、 取樣檢驗或逐批檢核不符合者,經連續三報驗批逐批取樣檢驗符合後,始得恢復前二點之簡化檢驗程序。
十二、 檢驗機關如接獲檢舉或對報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之一致性有懷疑時,亦得逕行取樣並執行全項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