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個人防護用具商品型式試驗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09520005790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0982000484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0982001976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12000013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26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10220014230號令修正發布

一、 為辦理應施檢驗個人防護用具商品之型式試驗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適用範圍為應施檢驗個人防護用具商品,包括:防護手套、作業用安全帶、安全鞋、安全帽、護目鏡。
三、 試驗之型式及系列型式認定如下:
   
(一) 防護手套
1. 職業衛生防護用塑膠手套及防護用橡膠手套
(1) 型式:採單一主型式,不同材質中擇一為主型式。
(2) 系列型式:除主型式外,其餘各材質列為系列型式。
2. 電路作業使用之電用橡膠手套
(1) 型式:採單一主型式。
(2) 系列型式:依A種、B種、C種列為系列型式。
3. 熔接、熔斷作業用防護皮手套
(1) 型式:採單一主型式。
(2) 系列型式:依所用皮革材質分類。
   
(二) 作業用安全帶:高處作業用安全帶、安全帶【繫身型】及背負式安全帶
1. 型式:掛繩、腰帶任一不同,即為不同之主型式。
2. 系列型式:帶扣、帶環、D形環、D形環扣、繩夾(伸縮調節器)、掛勾不同,或材質不同為系列型式。
   
(三) 安全鞋
1. 職業衛生用長統靴
(1) 型式:採單一主型式,依不同材質區分主型式。
(2) 系列型式:除主型式外,其餘列為系列型式。
2. 皮革製安全鞋、發泡聚胺酯鞋底安全鞋、橡膠安全鞋、腳背安全鞋
(1) 型式:依鞋款類別(皮革製安全鞋、發泡聚胺酯鞋底安全鞋、橡膠安全鞋、腳背安全鞋)來分類。相同鞋款類別以重作業用鞋款(H)為主型式;若無重作業用鞋款(H),則以普通作業用鞋款(S)為主型式;若無重作業用鞋款(H)及普通作業用鞋款(S),則以輕作業用鞋款(L)為主型式。
(2) 系列型式:相同鞋款類別,除主型式外,其餘列為系列型式。
3. 靜電安全鞋與靜電工作鞋
(1) 型式:依鞋款類別【靜電安全鞋(AS-P)、靜電工作鞋(AS-W)】來分類。靜電安全鞋之相同鞋款類別以重作業用鞋款(H)為主型式;若無重作業用鞋款(H),則以普通作業用鞋款(S)為主型式;若無重作業用鞋款(H)及普通作業用鞋款(S),則以輕作業用鞋款(L)為主型式。
(2) 系列型式:相同鞋款類別,除主型式外,其餘列為系列型式。
   
(四) 安全帽
1. 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
(1) 型式:帽殼、吸收衝擊墊料任一不同,即為不同之主型式。
(2) 系列型式:帽殼、吸收衝擊墊料、頤帶、扣具之材質不同,或其他零附件不同為系列型式。
2. 騎乘自行車、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運動用頭盔:
(1) 型式:帽殼、吸收衝擊墊料、通風孔任一不同,即為不同之主型式。
(2) 系列型式:帽殼、吸收衝擊墊料、頤帶、扣具之材質不同,或其他零附件不同為系列型式。
3. 產業用防護頭盔
(1) 型式:帽殼、戴具任一不同,即為不同之主型式。
(2) 系列型式:帽殼、戴具、頤帶之材質不同為系列型式。
4. 硬式棒球用頭盔、軟式棒球及壘球用頭盔、棒球及壘球捕手用頭盔
(1) 型式:帽殼、衝擊吸收內襯任一不同,即為不同之主型式。
(2) 系列型式:材質不同為系列型式。
   
(五) 護目鏡
1. 遮光防護具、強化玻璃透鏡之防護眼鏡、硬質塑膠透鏡之防護眼鏡
(1) 型式:依眼鏡型、前夾型及護目鏡型等來分類。相同型式,不同材質或構造擇一列為主型式。
(2) 系列型式:相同型式,除主型式外,其餘列為系列型式。
2. 熔接用防護面具
(1) 型式:頭盔型與手持盾型為不同之主型式。
(2) 系列型式:材質或構造不同為系列型式。
3. 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
(1) 型式:護目鏡型、面甲型及頭盔型分為不同之主型式。
(2) 系列型式:材質或護眼組件(含構造)不同為系列型式。
4. 熔接用防護面具之濾光板
(1) 型式:採單一主型式,不同遮光度編號中擇一為主型式。
(2) 系列型式:除主型式外,其餘遮光度編號列為系列型式。
四、 申請人應檢具型式分類表、產品結構圖、產品構成一覽表、成品及零配件3x5吋以上彩色照片(含外觀及內部結構)以及下列技術文件與樣品向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出型式試驗申請:
   
(一) 防護手套:手套材質之試驗報告及現行品質保證制度描述表。
   
(二) 安全鞋:鞋面及鞋底材質之試驗報告及現行品質保證制度描述表;鞋面材為非鉻鞣皮革製之安全鞋或靜電安全鞋者,其鞋面材質之試驗報告應包括含鉻量試驗。
   
(三) 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騎乘自行車、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運動用頭盔:帽殼材質之試驗報告、頤帶及束具系統材質之試驗報告。
   
(四) 產業用防護頭盔、硬式棒球用頭盔、軟式棒球及壘球用頭盔、棒球及壘球捕手用頭盔:帽殼材質之試驗報告。
   
(五) 護目鏡:鏡片材質之試驗報告,若為玻璃材質得免附。
五、 試驗原則:原則上每一主型式及每一系列型式各抽一型號商品執行檢驗。
六、 主型式與系列型式之試驗項目如下:
   
(一) 防護手套
1. 職業衛生防護用塑膠手套及防護用橡膠手套:
(1) 型式:全項試驗。
(2) 系列型式(重點項目檢驗):拉伸載重試驗、針孔試驗、不滲透性試驗。
2. 電路作業用之電用橡膠手套及熔接、熔斷作業用防護皮手套:
(1) 型式:全項試驗。
(2) 系列型式:全項試驗。
   
(二) 作業用安全帶:高處作業用安全帶、安全帶【繫身型】及背負式安全帶
1. 型式:全項試驗。
2. 系列型式(重點項目檢驗):衝擊吸收性試驗及各相關零附件之強度試驗。
   
(三) 安全鞋
1. 職業衛生用長統靴:
(1) 型式:全項試驗。
(2) 系列型式(重點項目檢驗):不滲透性試驗;如具鋼頭者,另加做鋼頭壓扁試驗、鋼頭耐蝕試驗。
2. 皮革製安全鞋、發泡聚胺酯鞋底安全鞋、橡膠安全鞋、腳背安全鞋:
(1) 型式:全項試驗;另依成品標示之附加性能施作附加性能試驗。
(2) 系列型式(重點項目檢驗):成品耐壓扁試驗、成品耐衝擊試驗;腳背安全鞋需加做腳背保護具之衝擊試驗;另依成品標示之附加性能施作附加性能試驗。
3. 靜電安全鞋及靜電工作鞋:
(1) 型式:全項試驗;靜電安全鞋另依成品標示之附加性能施作附加性能試驗。
(2) 系列型式(重點項目檢驗):防止帶電性能試驗;靜電安全鞋需加做成品耐壓扁試驗、成品耐衝擊試驗,並依成品標示之附加性能施作附加性能試驗。
   
(四) 安全帽
1. 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
(1) 型式:全項試驗。
(2) 系列型式(重點項目檢驗):帽殼不同檢驗衝擊吸收及耐穿刺試驗,保麗龍不同檢驗衝擊吸收性試驗,頤帶或扣具不同檢驗頤帶強度。
2. 騎乘自行車、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運動用頭盔:
(1) 型式:全項試驗。
(2) 系列型式(重點項目檢驗):帽殼或保麗龍不同檢驗衝擊吸收性試驗,頤帶或扣具不同檢驗頤帶強度。
3. 產業用防護頭盔:
(1) 型式:全項試驗,另依防護頭盔標示之特殊條件施作性能試驗。
(2) 系列型式:全項試驗,另依防護頭盔標示之特殊條件施作性能試驗。
4. 硬式棒球用頭盔、軟式棒球及壘球用頭盔、棒球及壘球捕手用頭盔:
(1) 型式:全項試驗。
(2) 系列型式(重點項目檢驗):衝擊吸收性試驗。
   
(五) 護目鏡
1. 遮光防護具、熔接用防護面具、強化玻璃透鏡之防護眼鏡、硬質塑膠透鏡之防護眼鏡:
(1) 型式:全項試驗。
(2) 系列型式:全項試驗。
2. 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
(1) 型式:全項試驗。
(2) 系列型式:材質不同全項檢驗;護眼組件(含構造)不同則執行改變項目相關之試驗。
3. 熔接用防護面具之濾光板:
(1) 型式:尺度、外觀、熱衝擊性、耐高濕性、光學性質(平行度及折射力)、顏色、遮光能力及標示試驗。
(2) 系列型式:尺度、外觀、熱衝擊性、耐高濕性、光學性質(平行度及折射力)、顏色、遮光能力及標示試驗。
七、 試驗報告之登錄範圍改變,需至原檢驗機關或試驗室申請試驗報告變更,並依第三點型式及系列型式認定原則,若屬增列主型式或系列型式者,其檢驗項目應依第六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