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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飾及鑰匙圈上附有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之玩具者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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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飾及鑰匙圈上附有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之玩具者(亦即本局公告之應施檢驗玩具商品),該吊飾及鑰匙圈仍屬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本局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經標二字第○九七二○○○○六五○號之解釋令,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 編修日期:2012/01/30
  • 上稿單位:檢驗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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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