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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騎乘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商品檢測結果

  • 發布日期:2022/03/07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資料點閱次數: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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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護消費者行車安全,並監督市售騎乘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產品品質,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10年購買10件「騎乘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依據國家標準CNS 13370「騎乘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進行「品質項目」檢測,與依據「商品檢驗法」及前述標準查核「商品檢驗標識」與「中文標示」。結果「品質項目」及「商品檢驗標識」全數合格,「中文標示」2件不符合。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市購檢測「中文標示」不符合原因為未貼附中文標示(項次2)及標示之型號與技術文件之構造不符(項次10)。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之1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騎乘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已於84年1月1日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自實施日期起,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於市場陳列或銷售。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時,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標準檢驗局呼籲,業者應製造或進口符合檢驗規定之騎乘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落實商品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選購時,應特別留意中文標示及使用說明,購買到不符合商品時,應儘速與廠商聯繫,以保障自身權益;另請依使用說明正確使用,以確保行車安全。


承辦單位:第二組副組長鄭慶弘
辦公室電話:02-23431763 
電子郵件:ch.cheng @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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