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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度量衡

一、沒有申領許可執照可以經營度量衡業務嗎?
答:
經營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者,非領有許可執照不得營業。

二、為什麼經營度量衡業須經許可?
答:
度量衡器與人民日常生活、商業活動及生活品質息息相關,更關係著公共安全、醫療衛生與公平交易之維繫。例如精密量測儀器關係著產品品質之好壞,體溫計、血壓計關係著人體健康,電表、水表、瓦斯表及電子秤等關係著公平交易的確保。政府為了保障上述活動之正常運作,因此度量衡法規定經營法定營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應經標準檢驗局許可。

三、度量衡業許可執照有那些營業類別?其營業範圍如何?
答:
依法可分為製造業、修理業或輸入業,其營業範圍以許可執照登載之營業類別及度量衡器種類為限。但領有製造業許可執照者,得兼營該種類度量衡器之修理業務;領有度量衡器製造業或修理業許可執照,並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為進出口廠商者,均得兼營度量衡輸入業務。

四、度量衡許可執照的有效期限是幾年?是否可以辦理延展?
答:
度量衡法規定許可執照的有效期間為10年,期滿6個月前得申請延展。其間,若因執照上登載事項變更,應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換發。

五、經營度量衡器製造或修理業者為什麼需要具備檢校設備?
答:
為確保度量衡業者所製造生產或修理之度量衡器準確,賦予業者備置相關度量衡標準器及應適時追溯校正之義務,作為各業者自主檢查其產品精度與準確度之用,以維持製品品質。

六:檢校設備應如何維持其準確性?
答:
經營度量衡製造或修理業者,在領得許可執照之後,為了維護其產品的品質,其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仍應適時辦理追溯校正,並應妥善保存,以備本局人員檢查。

七:什麼是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
答:
檢定:指檢驗法定度量衡器是否合於規定之行為。
檢查:指對檢定合格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檢驗其是否仍合於規定之行為。

八:什麼情況下度量衡器應重新申請檢定?
答:
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經修理、調整、改造或屆滿其檢定合格有效期限時,應重新申請檢定。

九:度量衡器為什麼要接受檢查?
答:
檢定合格的度量衡器,經使用後,可能會產生機能的低劣化,無法保證該度量衡器是否仍然合於規定,乃於度量衡法規定,對檢定合格且仍在使用中之度量衡器,度政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施予檢查,以確保度量衡器的準確。檢查合格者,由檢定機關貼附檢查合格證以資證明;不合格者,則除去該器上的檢定合格單,加貼「停止使用」單,並限期修理、重新申請檢定合格後,始得繼續使用。

十、經型式認證的度量衡器是否仍須逐一檢定?
答:
經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仍須逐一檢定,以確保度量衡器出廠及上市後的準確。

十一、同一廠牌不同結構的度量衡器是否需要分別申請型式認證?
答:
同一廠牌而具有不同結構之度量衡器,應編列不同之型號,分別申請型式認證。

十二、校正與測試有什麼區別?
答:
校正是一種比較過程,將一未知之量測系統的量測參數準確值,藉已知且更準確量測值之量測系統,得以確定或修正,並因此可追溯至上一級的量測標準系統。測試則是藉一已知準確值之量測系統,用以檢測產品之品質、功能是否達到一定之水準。

十三、為什麼需要維持國家最高量測標準?
答:
維持國家最高量測標準並提供適當服務,可確保國內工、商業、學術機構、科技單位或政府機關等所使用之量測標準儀器的量測結果趨於國際一致性或相容性,達到交易公平、公正及技術發展評量之正確性。

十四、我國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由何機關主管?由何單位代為辦理?
答:
我國目前有3個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主管,並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行政院原能會核能研究所、及中華電信公司電信研究所代為辦理。

十五、國家量測標準與外國量測標準比對有何效益?
答:
可確定彼此標準間之差值,因而促進各國間量測標準達到一致,使與各國之經貿交流更快速便捷,並可藉以評定我國量測能力。

十六、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有哪些?
答:
目前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計有計程車計費表、衡器(非自動衡器度、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液柱型壓力計(含血壓計)、體積計(膜式氣量計、刻有分度之金屬製量桶及量槽、水量計、油量計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電度表、雷達測速儀、噪音計、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車輛排氣分析儀、體溫計等法定度量衡器。

十七、法定度量衡器檢定申請人應具備之資格?
答:
(一)初次檢定:申請人為領有度量衡製造或輸入業許可執照者。但情況特殊,經檢定機關(構)同意者,得為度量衡器之所有人或持有人。
(二)重新檢定: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的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屆滿、或經修理、調整、改造者,度量衡器之所有人或持有人應重新申請檢定,但已屆滿最長使用期限的法定度量衡器,不得重新申請檢定。

十八、如何辦理度量衡器的檢定申請?
答:
(一)申請人申請度量衡器檢定時,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檢定費,度量衡器及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第七組或轄區各分局申請。
(二)檢定機關(構)受理檢定申請後,經審查文件不符者,限期於30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其檢定費。

十九、什麼是糾紛度量衡器鑑定?申請糾紛度量衡器鑑定,應向那個機關辦理?
答:
(一)所謂糾紛度量衡器鑑定係指公用事業單位(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瓦斯公司)與用戶間因度量衡器準確度之糾紛,向標準檢驗局第七組或轄區各分局申請鑑定。
(二)請逕向標準檢驗局第七組或轄區各分局申請,其聯絡方式如下:
單位 地址 電話
第七組 台北市承德路五段78號 (02)28348456轉222
基隆分局 基隆市港西街8號 (02)24513174
新竹分局 新竹市民族路109巷14號 (03)5427011轉661
台中分局 台中市南區工學路70號 (04)22612161轉642,643
台南分局 台南市北門路一段179號 (06)2239572轉28
高雄分局 高雄市苓雅區海邊路50號 (07)2247142
花蓮分局 花連市海岸路19號 (03)8221121轉640-642

二十、申請糾紛度量衡器鑑定須具備那些文件?有那些方式申請?
答: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現場勘查記錄表(由公用事業單位開立)連同鑑定規費(現金或以郵局匯票、禁止背書轉讓之即期支票)向標準檢驗局第七組或轄區各分局臨櫃或郵寄辦理。

二十一、糾紛度量衡器鑑定之費用為何?
答:
糾紛度量衡器鑑定包含電度表、水量計及氣量計,也就是一般民眾熟知的電表、水表、瓦斯表等三項度量衡器。
項目 種類/標稱口徑 鑑定費費用
電度表 瓦時計 每具1800元
乏時計 每具1800元
瓦時需量表 每具2300元
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 每具3200元
水量計 直線葉輪型 40mm以下 每具1300元
直線葉輪型超過40mm且150mm以下 每具2,800元
直線葉輪型超過150mm 每具15,000元
軸流葉輪型 40mm以下 每具1,300元
軸流葉輪型超過40mm,且100mm以下 每具2,800元
軸流葉輪型超過100mm,且250mm以下 每具12,000元
軸流葉輪型超過250mm 每具15,000元
渦流型 40mm以下 每具1,300元
渦流型超過40mm,且100mm以下 每具2,800元
渦流型超過100mm,且200mm以下 每具12,000元
渦流型超過200mm 每具15,000元
氣量計 每具1,300元

二十二、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處理程序如何?
答:
民眾若質疑家用水表、電表、瓦斯表之準確度時,可先向轄區的各公用事業單位,如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事業處)、瓦斯公司等提出書面或電話申訴,申請派員赴現場勘查,先行確定是否是使用的表以外的問題所造成,將可能導致水、電、瓦斯費激增之其他原因排除。 當公用事業單位赴現場勘查後,民眾不滿意現場勘查結果,可檢附現場勘查紀錄及申請書,以書面方式向標準檢驗局或轄區各分局申請糾紛鑑定,標準檢驗局將通知申請人及各營業事業單位會同拆表測試,並將結果函知雙方。

二十三、民眾發現日常接觸之度量衡器有計量不準確時,應向那個機關檢舉?
答:
民眾日常生活所接觸的度量衡器包含計程車計費表、衡器(交易使用之電子秤、彈簧秤等)、油量計(加油機)...等。標準檢驗局平時即加強各項度量衡器之檢查工作,惟當度量衡器受使用環境及其他因素影響,致使用中之度量衡器發生計量不準確之情事,使民眾產生疑義時,可向標準檢驗局第七組或轄區各分局檢舉,標準檢驗局將派員妥適處理,以維護公平交易,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十四、有關度量衡器申訴、檢舉有那些方式?
答:
以書面、傳真或電話向標準檢驗局或轄區各分局提出申訴舉發。

二十五、目前標準檢驗局提供那些校正服務?
答:
標準檢驗局第七組計有質量、長度與流量等三個校正實驗室,分別對業界提供法碼、捲尺及量桶(槽)之校正服務,另外對於不易搬移之大型或精密儀器,如電子天平及量槽等,由標準檢驗局人員攜帶標準器至現場遊校,提供更精確之校正服務。

二十六、申請度量衡器校正須具備那些文件?
答:
申請人應填具校正申請書(加蓋公司章),連同校正費用(可至標準檢驗局第七組繳納或以郵局匯票、禁止背書轉讓之即期支票郵寄)及待校件親送或郵寄(附回郵郵資請註明聯絡人及聯絡電話)標準檢驗局第七組辦理。

二十七、度量衡器校正需要多久時間?
答:
度量衡器之校正時間,自受理案件後約十五個工作天。

二十八、大台北地區計程車計費表輪行檢定受理時間?驗表地點?
答:
驗表地點受理時間:
臺北市承德路五段78號 上午8:30~11:50 下午12:30~16:50
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347號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6:00。

二十九、辦理計程車計費表輪行檢定須具備哪些文件?
答: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計程車計費表檢定紀錄卡、行車執照及檢定規費向標準檢驗局第七組或轄區各分局辦理。

三十、計程車計費表輪行檢定有效期限屆滿,如何辦理重新檢定?
答:
應於有效期限內(當月)辦理重新檢定,亦可提前申辦。

  • 編修日期:2014/10/29
  • 上稿單位: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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