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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檢驗

一、玩具之定義為何?是否須報驗?
答:
(一)依據玩具國家標準CNS 4797之定義:凡設計、製造、銷售、陳列或標示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產品稱之為玩具。
(二)玩具為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凡進口或國內產製之玩具必須報經檢驗合格始可於市場陳列銷售。

二、無法判定商品是否為玩具時,應如何請求協助?
答:
可填寫『品目查詢單』附樣品、型錄及相關之說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品目查詢。

三、玩具報驗(採監視查驗者)須繳交哪些費用?
答:
(一)檢驗費:按國內出廠批售價格或輸入商品起岸價格(CIF)千分之2.5計收。檢驗費不足新臺幣500元者,以新臺幣500元計收;超過新臺幣10萬元者,超過部分減半計收。
(二)臨場費:派員臨場執行取樣、查核標示等檢驗業務,按每人每次新臺幣500元計收。
(三)商品檢驗標識費:按每枚新臺幣2角計收。

四、玩具檢驗些什麼項目?
答:
依據玩具國家標準檢驗,其檢驗項目有: (一)耐燃性(CNS 4797-1):檢查有無進用之可燃性材料。
(二)化性安全(CNS 4797-2):測定鉛、鎘、汞、砷、硒、鉻、銻、鋇等八項重金屬之溶出濃度,不可超過重金屬最大容許濃度。
(三)物性安全要求(CNS 4797-3):檢查邊緣、尖端、突出物、金屬線、繩索及包裝塑膠膜之安全性。
(四)電驅動玩具安全(CNS 14276):針對電驅動玩具,須另檢查有無短路、使用時有無產生異常熱能、正常使用下絕緣是否良好(絕緣材料之耐燃性)、電線之保護妥適等檢驗。
(五)商品標示(CNS 4797):目的在充實消費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

五、玩具商品採監視查驗者如何取得自印商品檢驗標識之身分?
答:
已經連續三批報驗合格之業者,可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自行印製,申請者應先辦理監視查驗檢驗登記,於取得該局自印商品檢驗標識核准後始得自行印製,相關申請書已張貼在本局網站。

六、哪些化工類產品須執行強制檢驗?
答:水泥、石油製品(包括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航空燃油、液化石油氣)、防火塗料、PVC管、防焰(耐燃)壁紙、硫化橡膠管、汽車用輪胎、衛生套、耐燃防焰建材、安全手套、安全帶、安全鞋、防護頭盔(包括騎乘機車、騎乘自行車、運動用等)、安全眼鏡、太陽眼鏡、木製品、壁掛式陶瓷臉盆、玩具。

七、如無法確認進口貨生產之化工類商品是否須檢驗,該如何處理?
答:
可填寫『品目查詢單』附樣品、型錄及相關之說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品目查詢。

八、經檢驗不合格的化工類產品該如何處理?
答:
經改裝、調整或加工使其符合檢驗規定者,報驗義務人得填具申請書並載明改善計畫向本局申請,經本局同意者可向原檢驗機關(構)申請重新報驗一次。
無法改裝、調整或加工使其符合檢驗規定或重新報驗仍不合格者,報驗義務人應於接到不合格通知書後六個月內退運、銷毀、拆解至不堪使用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九、太陽眼鏡何時開始實施檢驗?該如何辦理?
答:
(一)自97年4月15日起實施檢驗。
(二)檢驗方式為符合性聲明,檢驗標準為CNS 15067,報驗義務人只要向本局登記取得指定代碼、準備技術文件、向本局或指定試驗室取得產品試驗報告、簽署符合性聲明書、產品上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後即可上市販售。

十、須辦理強制檢驗的木製品有哪些?須檢驗哪些項目?
答:
(一)層積材、合板、粒片板、中密度纖維板。
(二)游離甲醛釋出量。

十一、本局核發水產品衛生證明之種類?
答:
外銷食品加工廠實施HACCP系統且經本局驗證通過者得依輸入國規定向本局申辦水產品衛生證明,輸入國自訂衛生證明格式者依其規定辦理,未訂者以本局訂定之一般格式衛生證明核發,就我國水產品主要外銷市場而言,目前強制要求水產品須檢附衛生證明且訂有格式之國家/地區為歐盟及澳洲,其中歐盟對輸入水產品種類及其加工廠資格另有特定規範。

十二、我國可輸銷歐盟之供人類食用的動物源性產品?
答:
我國目前僅有漁產品(不包括雙殼貝類軟體動物)及蜂蜜產品可輸銷歐盟地區。
輸銷漁產品至歐盟地區之加工廠應經本局驗證及歐盟登錄,且相關業者於漁產品出口前應向本局申辦歐盟格式衛生證明;另輸銷歐盟之蜂蜜產品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主政,相關事宜應洽該局辦理。

十三、如何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答:
報驗義務人應檢具申請書、進口食品基本資料申報表、進口報單影本、中央主管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認為有必要之證明文件,於產品輸入前十五日起,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執行機關申請查驗,並繳交查驗所須之檢驗費用。

十四、輸入食品查驗方式及查驗標準?
答:
(一)輸入食品查驗方式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以下列三種措施執行:
1.文件審核:係指查驗人員對於申請書及各項文件審核作業。
2.現場查核:係指查驗人員於產品堆置地點執行品目核對、包裝外觀及標示項目等檢查措施。
3.取樣檢驗:係指查驗人員抽取適量樣品送交實驗室進行感官、化學、生物或物理性之檢驗工作。
(二)查驗方式可分為逐批查驗、抽批查驗、逐批查核、驗證登錄等4種。

十五、輸入食品可否先行放行?
答:
實施查驗之輸入產品,經抽樣後,因實驗室所需檢驗時間超過五日、貨櫃場不易取樣者或易腐壞產品,查驗執行機關得依檢驗需要,簽發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供通關之用。
但屬逐批查驗之產品仍應暫行留置。

十六、取得商品驗證登錄之商品,進口通關方式為何?
答:
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規定,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得逕行運出廠場或輸出入。
其輸入人如非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名義人時,得經該證書名義人之授權,取得標準檢驗局同意放行文件辦理通關。

十七、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有效期滿辦理換證時,其登錄字號是否會變更?
答:
不會。

十八、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方式與目前之逐批檢驗方式有何不同?可有簡化之規定?
答:
經指定為實施型式認可之商品,應先取得型式認可證書,方可辦理逐批報驗。
商品取得型式認可者,報驗時得以書面審查、逐批(抽批)檢核、或取樣檢驗等方式簡化其檢驗程序。

十九、取得型式認可之產品,可否比照驗證登錄自印檢驗合格標識?
答:
除經標準檢驗局核准指定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者外,型式認可商品仍使用C字軌一般商品之逐批檢驗商品檢驗標識,依商品檢驗法及商品標識使用辦法向標準檢驗局購買及貼附於商品本體。

二十、已取得驗證登錄之產品,如僅型號變更應如何辦理登錄?
答:
取得驗證登錄之產品,如僅型號改變而無其他應受檢驗項目變更時,得直接向本局申請系列登錄,由本局自行審查即可。

二十一、同一型式系列產品分列兩個號列,可否一起申請驗證登錄?
答:
分列兩個號列之同一型式系列產品,可合併申請同一張驗證登錄證書。

二十二、機電類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幾年?
答:
機電類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

二十三、針對生產週期較長之機電類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規定有效期限三年是否太短?
答:
關於生產週期較長之機電類商品,證書名義人得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向原核發證書之檢驗機關申請延展,如延展商品之公告檢驗標準未變更,經檢驗機關審查核可者,得同意延展原證書有效期間一次(即原證書有效期間如為三年,再經延展後,合計有效期間則為六年);若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者,則應重新申請驗證登錄。

二十四、申請登錄系列產品時,如何計算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
答: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皆以其主型式登錄之有效期限來計算,故登錄系列產品不影響原證書之有效期限。

二十五、同一產品是否可以同時辦理驗證登錄及逐批檢驗?
答:
同一產品並未限制同時辦理驗證登錄及逐批檢驗,惟需個別符合相關規定(包括收費),又因兩者之檢驗標示不同,為避免造成檢驗標識使用上之混淆及檢驗管理之困難,同一時間出廠或輸入之產品,僅能採用一種檢驗方式。

二十六、如標準有修訂時,已取得驗證登錄證書之商品如何因應處理?
答:
驗證登錄之檢驗標準如有修訂,本局將訂定日期實施,實施時如無特別規定,原登錄證書可使用至其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二十七、多功能商品應符合之檢驗標準及登錄模式應如何辦理?
答:
複合性或多功能商品須符合相關檢驗標準及登錄模式之規定,例如美術燈吊扇應同時符合燈具及吊扇之檢驗規定。

二十八、驗證登錄之費用均以商品型式計算,商品之型式應該如何分類?
答:
商品型式分類之認定,原則上是以商品的基本設計為型式分類依據,基本設計相同者為同一型式商品。
不同種類商品其型式分類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依該種類商品之特性而定。

二十九、標準檢驗局是否接受以國外之型式試驗報告申請驗證登錄?
答:
本局僅受理廠商檢附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申請驗證登錄。
國外試驗室所發之型式試驗報告,只有在該試驗室經本局認可或透過該國與我國試驗報告相互承認協定(MRA)取得本局認可者,其所發之型式試驗報告本局才接受。

三十、部分進口商品已獲國外驗證證書者,是否需重新辦理本國之商品驗證登錄?
答:
基於平等互惠之原則,進口商品如該出口國尚未與我國簽署相互承認協定(MRA) ,縱使已獲國外驗證證書,仍應申請並取得本局之驗證登錄證書始得進口銷售。

三十一、某產品是否為應施檢驗範圍?如何可知道?
答:
應施檢驗商品係指經濟部依商品檢驗法第3條公告指定應依規定辦理檢驗之商品。
目前一般家用電器、影視聽產品、電子資訊產品、照明燈具、個人防護用具、玩具…等商品已列入應施檢驗範圍,詳細資料可至本局網站查詢(商品檢驗資訊查詢/應施檢驗/查驗品目http://civil.bsmi.gov.tw/bsmi_pqn/index.jsp)查詢。
如為商品之產製者或輸入者等涉及「商品檢驗法」強制性之報驗義務人部分,建議檢具樣品或產品型錄,填品目查詢單(上網www.bsmi.gov.tw/申辦服務及書表下載/商品檢驗業務/檢驗-查驗貨品號列查詢/品目查詢單下載)送本局核判,將會獲得書面函復,俾憑依據。

三十二、如何辨識經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商品?
答:
經本局檢驗合格之商品本體上應標貼商品檢驗標識如下圖:
圖一 圖二
本局之「商品檢驗標識」均有檢驗資料可資勾稽,消費者購買商品時,若發現無「商品檢驗標識」或雖有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但消費者有疑慮時,可向本局網站(商品檢驗資訊查詢/商品檢驗標識查詢或驗證登錄查詢http://civil.bsmi.gov.tw/bsmi_pqn/index.jsp)查詢。
籲請消費者注意不購買無「商品檢驗標識」商品;不購買不合理之低價商品;不向商家購買來路不明之商品,購買商品時,應索取發票及保證書,以保障自身權益「三不」消費觀念。

三十三、什麼叫免驗?如何辦理?
答:
(一)凡屬應施檢驗商品符合一定條件,如用途、金額、數量等限制者,即得依法向本局進口港埠分局櫃檯申辦免驗。
(二)上開資料歡迎進入本局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bsmi.gov.tw/)首頁查閱:
1.法規部分:首頁/相關法規/商品檢驗法規
2.申辦免驗:首頁/商品檢驗業務/下載服務/免驗各類申請書資料登錄程式下載(版本2.0)

三十四、什麼叫驗證登錄辦法(RPC)?與以前逐批檢驗(BBI)有何不同?
答:
逐批檢驗是業者於出廠或進口時必須每批來報驗,造成業者同型式產品重複檢驗,對於業者為辦理商品報驗、取樣及貼附檢驗合格標識等費用,且每次執行逐批檢驗所需的工作天數,都造成很大的成本支出。
商品驗證登錄則是產品於出廠或進口前,檢附產品型式試驗報告、符合型式聲明書、經指定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ISO或工廠檢查等品保驗證證書,經審查核可後,發給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3年,業者即可逕行出廠或進口,不須再每批申請報驗;故驗證登錄可取代逐批檢驗,避免同型式產品重複檢驗,節省商品每批進口或出廠之工作天數,以及業者為辦理商品報驗、取樣及貼附檢驗合格標識等費用。
前開之符合性評鑑程序主要目的在於確使主管機關能確保銷售至市場之產品能符合標準規定及工廠品保要符合相關規定,特別是有關於使用者與消費者健康及安全之規定。

三十五、我的產品要銷到歐盟,在歐洲的進口商說在產品上要加CE標示,請問標準檢驗局可以提供檢測服務嗎?
答:
出口的產品如果是歐盟CE標示相關指令所規範的對象,那麼必須依照指令中所規定的程序完成附加CE標示的動作。
大部分的程序屬於廠商自我宣告,廠商多半可以自行選定試驗室並依據指令中訂出的基本要求或歐盟在其公報上所公布的調和標準進行測試。
對於風險較高的產品,指令中可能會另外要求工廠建立品質系統,或直接限定能夠執行測試或品質系統評鑑的機構。
相關的資料可以在歐盟的官方網站上取得,有關CE標示指令請見http://www.newapproach.org/Default.asp,有關歐盟的官方公報請見http://europa.eu.int/eur-lex/lex/JOIndex.do?ihmlang=en。
另外歐盟亦提供了一個網頁,其中列出產品進入歐盟市場應符合的所有規定,歡迎各國廠商使用,網頁位址為http://exporthelp.europa.eu/。
在歐盟指令容許的範圍內,標準檢驗局提供的特約檢驗服務,亦可以協助廠商進行歐盟調和標準所需的試驗,作為產品符合規定的參考依據。

三十六、標準檢驗局網站上列出一些簽有相互承認協議的國家,是不是表示產品銷往那些國家可以在國內進行測試?
答:
標準檢驗局目前簽有相互承認協議的國家包含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及新加坡。
前三者的相互承認內容為電氣電子產品的EMC報告,後兩者的相互承認內容為電氣電子產品的報告及證書(含EMC與安規之要求)。
因此,只要屬於合作範圍,產品銷往該等國家均可於國內完成所需的測試。

三十七、我想進口一些產品,這些產品在國外已經取得有名的標誌,像UL、JIS、GS標誌,請問標準檢驗局是否承認這些標誌?
答:
進口的產品若為應施檢驗品目,則必需依照公布的檢驗標準及程序進行檢測,除了與標準檢驗局簽有相互承認協議的國家外,產品進口時都必須再經過檢驗。
國外很多知名的產品驗證標誌,其依據的標準並非我國國家標準,因此在沒有相互承認的的前提是不被標準檢驗局承認的。

三十八、對於世界各國關切中國劣質商品安全,我國亦面對類似問題,政府單位有何檢驗及監測措施?
答: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保護消費者安全,對於各國關切中國劣質商品安全一事,亦已提出因應之檢驗及監測措施如下:
(一)蒐集瑕疵商品訊息:
(二)加強進口商品檢驗
(三)辦理市場檢查及購樣檢測
(四)加強商品安全宣導

三十九、面對接獲中國劣質商品訊息時,政府有何處理方式?
答:
(一)一旦接獲中國劣質商品訊息,先調查該商品有無輸入到國內,並派員清查國內有無該劣質商品陳列銷售,同時針對市面上問題廠牌及其他廠牌之中國製商品全面進行購樣檢測。
本局除在當日會發布處理結果之新聞稿外,商品購樣檢測結果亦會公布周知。
(二)應施檢驗商品違反檢驗規定者,依商品檢驗法處分(罰鍰、回收、改善、銷燬等);非應施檢驗商品經檢測證實確有損害消費者健康、安全者,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令業者下架回收、限期改善、銷毀或退運等。例如96年8月本局於觀光飯店及旅館共取樣17 個廠牌計47件牙膏,檢測結果發現中國製FRESH廠牌牙膏含高量二甘醇,本局即立即通知供應該廠牌牙膏之業者停止供應消費者使用,並令業者全面回收及銷毀。
(三)另外為防止已知有問題之商品再度進口至國內,本局已發函財政部關稅總局啟動寢具及牙膏兩項商品之邊境抽驗機制,取樣之樣品如經檢測出有重大危害安全之虞時,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禁止該商品進口。

四十、民眾要如何得知商品安全相關訊息,以及購買時民眾如何自我檢視辨別?
答:
(一)本局每日自外電、外館、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等管道蒐集之中國黑心商品訊息以及本局之因應措施,均會公布於本局網站,並發布新聞稿以便讓消費大眾能在最短時間內獲知相關訊息。
民眾也可以上行政院之「不安全進口產品資訊網」查看更多的不安全產品資訊。
(二)優良商品之辨識
消費者選購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即可避免購買到違規或黑心商品。
其他國內外之檢驗或驗證標識、標章等亦可作為選購優良商品之參考,例如美國的「UL」、日本的「T MARK」, 我國的正字標記、自願性產品驗證標誌(VPC)、環保標章、節能標章、瓦斯器材安全標章(TGAS)、國家品質標章、台灣製鞋品標章、ST安全玩具標章、食品認證標章(GMP)、優良農產品認證標章(CAS)、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TAP)、優良農產品標章(UTAP)、有機農產品標章(OTAP)等。
(三)商品選購要訣
1.儘量購買台灣貨,並選購貼附有檢驗或驗證標識、標章之產品。
2.購買標示清楚之商品,並注意商品名稱、內容之標示及警示事項。
3.不購買不合理之低價商品,不向來路不明商家購買商品,並應注意索取發票及保證書,俾可憑以辦理退貨。

四十一、證書下來沒有?
答:
(一)請至本局首頁/商品檢驗資訊查詢/驗證登錄查詢作業之驗證登錄案件進度。
(二)請至本局首頁/商品檢驗資訊查詢/商品型式認可申請案件進度查詢(http://civil.bsmi.gov.tw/bsmi_pqn/index.jsp)。
(三)於上班時間打電話至本局第六組報驗發證科櫃台查詢,查詢電話 02-2343-1698。

四十二、領證憑單遺失,如何領證?需不需要費用?
答:
僅需填具「切結書」(可至本局櫃台索取),不另收費用。

四十三、當海關不同意我的CCC CODE, 貴單位如何幫我鑑定?
答:
一般以海關為準,若有單證比對因CCC CODE不符,請至本局免費辦理變更。

四十四、能不能測某產品(例如:清潔劑)成份?
答:
為了服務業者或是消費大眾,在能力、時間、設備足夠的前提下,會接受所謂的委託試驗,請在本局網頁【http://www.bsmi.gov.tw/申辦服務及書表下載/商品檢驗業務/受託試驗費及技術服務費費額查詢】查到可作之項目或用電話、電子郵件方式查詢,確認本局可服務項目再送件繳費受理。
如為應施檢驗品目產品本局一定會提供服務,非屬應施檢驗品目則,是依產品類別、有相關國家標準與儀器來認定,必須依所提產品單獨來認定,另有關清潔劑部份可參照CNS 3800食器用合成清潔劑、CNS 4986合成清潔劑之化學分析法及4987合成清潔劑之物理性檢驗法等相關國家標準之檢驗項目辦理委託試驗,如有其他有關清潔劑之問題,可電話洽詢本局第六組技術開發科(TEL:02-23431878)洽詢。

四十五、郵局通知本人要經檢驗才能取貨,我要如何處理?
答:
至本局第六組或各分局櫃台填單申請報驗手續。

四十六、我如何知道想作的測試你們可不可以作?試驗之費用?表格在何處?樣品要多少?時間為何?
答:
請至本局首頁/商品檢驗資訊查詢/受託試驗查詢作業之受託試驗費額表查詢(http://civil.bsmi.gov.tw/bsmi_pqn/index.jsp)查詢測試項目與費用。
至於申請書表格請至本局首頁/申辦服務及書表下載/商品檢驗業務/受託試驗 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申請書(http://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201577078750.doc)下載,至於樣品數量則需與實驗科室連繫後確認。
一般實驗普通件測試時間為14個工作天,最速件測試時間為10個工作天。

四十七、當海關不同意我的CCC CODE, 貴單位如何幫我鑑定?
答:
一般以海關為準,若有單證比對因CCC CODE不符,請至本局免費辦理變更,洽詢電話:02-2343-1846。

四十八、能不能測某產品(例如:清潔劑)成分?
答:
(1)請至本局首頁右側 商品檢驗資訊查詢 受託試驗查詢作業之受託試驗費額表查詢,查到可受理之項目或使用電話查詢,再送件繳費,洽詢電話: 02-2343-1852。
(2)清潔劑部份本局可受理,相關問題可洽詢本局第六組技術開發科(電話:02-2343-1875)。

四十九、能不能測產品對人體安全危害?
答:
產品是否對人體安全危害,首先需確定對人體有危害之物質或因素,及其適用之標準,且有完整之設備,才能提供檢測服務。

五十、能不能測試保養品是否含有有害物質?
答:
保養品(化粧品)是否含有有害物質要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檢測項目來認定,重金屬及微生物方面請洽詢本局第六組化學科(電話:02-2343-1873)。

五十一、郵局通知本人進口郵件要經檢驗才能取貨,我要如何處理?
答:
(1)個人請攜帶身份證、私章、郵局通知單;公司行號請攜帶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大小章、郵局通知單至本局第六組報驗發證科櫃台辦理報驗手續。
(2)若產品符合商品免驗辦法第4條規定,可辦理免驗。
(3)如有疑問,請洽詢本局第六組報驗發證科(電話: 02-2343-1846)。

五十二、我如何知道想作的測試你們可不可以作?試驗之費用多少?表格在何處?樣品要多少?時間為何?
答:
(1)請至本局首頁右側 商品檢驗資訊查詢 受託試驗查詢作業之受託試驗費額表查詢,查詢測試項目與費用。
(2)申請書表格請至本局首頁之下載與申辦 商品檢驗業務 受託試驗 受託物品試或其他技術服務申請書下載。
(3)樣品數量則需與實驗科室連繫後確認。
(4)一般試驗普通件測試時間為14個工作天,最速件測試時間為7個工作天。
(5)或請洽詢本局第六組報驗發證科(電話: 02-2343-1840)。

五十三、在測試項目中 ”其它” 是指什麼?
答:
新開發檢測項目或檢測項目較特殊,需專人確定費用之項目,或請洽詢本局第六組報驗發證科(電話: 02-2343-1840)。

五十四、如果貴局無法檢驗,可否開立證明?如果可以,如何辦理?能否推薦其它試驗單位?
答:
(1)如需開立證明本局無法檢驗部分,請來文申請,本局可正式答復。
(2)建議至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網站http://www.taftw.org.tw/查詢相關檢測資訊或以電話:02-2391-4626與該會連繫。

五十五、如果貴局無法檢驗,可否開立證明?如果可以,如何辦理?能否推薦其它試驗單位?
答:
本局目前無提供非游離輻射環境量測,請洽詢臺灣電力公司(電話:02-2934-4125)(免付費檢測)。

五十六、貴單位是公權力機關,所作試驗報告應有相當公正性及公信力,請問:為何很多試驗都無法接受民眾申請測試?
答:
本局檢測設備之設置以應施檢驗品目為主,非屬應施檢驗品目商品,本局如有檢測設備時,會儘可能提供服務,但礙於設備及標準無法提供檢測時,請多多見諒。

五十七、如何申請玩具自印標識?申請後如何報驗?
答:
填具自印標識申請書與內銷檢驗登記證申請書,並檢附工廠登記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與輸入商品查驗證明(3批)影本,向本局櫃台申請。
申請後採逐批報驗的方式,每批生產後出貨前向本局辦理報驗,洽詢電話:02-2343-1849

五十八、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年費如何收費?
答:
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附件2之規定辦理。
類別 每一張證書每年應收取費用
安全帽、安全帶、安全 新臺幣三千元
護目鏡、安全手套、PVC管 新臺幣二千元
防焰材料 新臺幣一千元
玩具 新臺幣二百元
其他類 新臺幣五千元

五十九、三聚氰胺試驗費用為何?
答:
本局接受三聚氰胺試驗申請案,每件試驗費用為新臺幣3,000元,相關技術諮詢請電話洽詢本局第六組生化科(電話:02-2343-1863)。

  • 編修日期:2014/07/09
  • 上稿單位: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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