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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應施檢驗塑膠擦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1/04/11
  • 發布單位:檢驗行政組
  • 資料點閱次數:5432

主旨:訂定「應施檢驗塑膠擦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四條準用第十九條。
公告事項:旨揭檢驗規定如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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