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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可攜式雷射指示器」檢測結果

  • 發布日期:2022/03/22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資料點閱次數:2526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可攜式雷射指示器」檢測結果.jpg

  雷射筆為簡報時常被用來作為指示之用具,其發光源通常為雷射二極體 (LD),常見發光顏色為綠光或紅光之雷射二極體。由於雷射筆輸出功率倘不符合國家標準恐有危害之虞,為保護消費者使用安全,本局109年1月1日起將雷射筆納為應施檢驗商品。為瞭解市售雷射筆之安全性,本局隨機購樣10件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品質項目」計5件不符合規定;「標示查核」計5件不符合規定。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不符合商品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規定未涉及逃避檢驗者計5件(項次1、3、4、6、9),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標示查核」不符合規定計5件(項次1、3、4、6、9):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其中項次1、3、4、6、9亦涉及品質項目不符合,處置已如前點說明。

  標準檢驗局指出,「可攜式雷射指示器」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進入市場陳列或銷售,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加強查核,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可攜式雷射指示器」時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如圖例)之合格商品。

  標準檢驗局呼籲,為確保市售商品之消費者權益,廠商販售應施檢驗商品時,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商品時,亦應儘速與廠商聯繫,以保障自身權益。標準檢驗局將持續針對不安全及涉違規商品進行監督查核,以維護市售商品交易安全性。

承辦單位:第三組副組長陳誠章
辦公室電話:02-23431905
電子郵件:chang.chen@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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