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1年02月0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0300093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3條
中華民國93年04月2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33000183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2條
中華民國97年01月11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604606340 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11條及第1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9年04月27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90460184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15條及第21條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02月10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10460019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17條、第18條及第20條條文;增訂第17條之1、第17條之2條文

第 19 條 以詐偽方法取得指定試驗室認可者,標準檢驗局應撤銷之。
試驗室經撤銷認可者,於三年內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試驗室申請該檢測領域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