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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電磁波相容檢測實驗室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及申請免受山坡地興辦事業計畫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年03月15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6046013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104607470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附件3,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40460138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8點及第4點附件1,並自即日生效

一、 經濟部為審核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電磁波相容檢測實驗室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及審議免受山坡地興辦事業計畫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電磁波相容檢測實驗室,指位於非都市土地之檢測家用電器產品、資訊設備、廣播接收機及其相關設備、燈具產品及工業、科學、醫學射頻設備類電磁相容性之實驗室與其附屬建築物及設施。
三、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作為興辦電磁波相容檢測實驗室事業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四、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一(odt檔案)),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依各款順序排列) 十份,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 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 土地變更編定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odt檔案))。但申請人為所有權人者,免附。
   
(三) 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及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部分應著色標明)。但能以電子處理方式取得者,免附。
   
(四) 興辦事業計畫書:應包含計畫緣起、目的、公司(實驗室)簡介、場地配置圖、地理位置圖及照片、設備一覽表、場地衰減特性資料、傳導室配置圖或照片、背景雜訊量測資料、現況分析、事業計畫、對我國產業發展之效益及用地規劃。
   
(五) 計畫用地規劃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六) 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但非屬農業用地者,免附。
   
(七)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污染防治(制)計畫。但依規定免提具者,免附。
   
(八) 經相關機關完成查核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第一項附錄一之二。
   
(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電磁相容指定試驗室證書;如屬申請新建實驗室者,免附。但應於第四款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切結將於計畫核准日起三年內,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認可。
五、 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面積少於十公頃者,經縣(市)政府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認定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三款所定其他公共建設所必要之建築物:
   
(一) 具公益性質,屬政府應辦理之業務,因人員或設施不足,鼓勵民間投資設置,且對相關產業發展具有關鍵性、重要性。
   
(二) 具特殊性,必須在山坡地設置。
六、 申請案經初步審查文件不齊全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於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無法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七、 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會勘,並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審查意見,經會地政(城鄉發展)、工務(建設)、水利、環保、農業、原住民相關業務職掌單位,核簽具體意見於審查表(如附件三(odt檔案)),連同相關資料報經濟部轉相關機關複審同意後,函復縣(市)政府轉知申請人,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向縣(市)政府地政單位申請變更編定。
八、 縣(市)政府依前點規定會勘時,如經查明已先行違規使用者,應移請有關機關依法裁處執行完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再予辦理審查。
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於核發興辦事業計畫同意函內,除應敘明第九點事項外,並應一併敘明已完成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第一項附錄一之二所列查詢項目之查核,且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之禁建、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
九、 申請人完成土地變更編定後,應依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於二年內取得使用執照;如有未依核准計畫使用或逾期未使 用情事,經濟部應轉知所在地縣(市)政府廢止原興辦事業計 畫之核准。但有特殊原因,並經原核准機關核准延期或分期興建者,不在此限。
一○、 經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擬變更時,應先向該管縣(市)政府申請,轉送經濟部核准。
一一、 依本要點提出之申請案,如涉及其他事業許可或法令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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