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準資料閱覽要點

中華民國91年10月0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料字第 09186000920 號函訂定全文6點
中華民國96年06月2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料字第 09686000580 號函修正第1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08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料字第10886002500號令修正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總則
   
(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研究開發、提升產業技術及服務民眾取得標準相關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 任何人得向本局申請閱覽、抄寫及複印標準相關資料。
   
(三) 本要點所稱複印,係指為供個人研究參考使用,以複印機、電腦及光碟等方式複印或列印資料。
   
(四) 本要點所稱之資料包含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及外國標準資料、參考工具書、期刊、光碟與電子儲存媒體等。
二、 閱覽場所:本局資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標準資料閱覽室(以下簡稱閱覽室),為申請人借閱及複印資料之地點。
三、 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開放;開放時間如有異動,另行公布週知。
四、 閱覽規定
   
(一) 閱覽室內不得有吸煙、飲食、喧嘩、睡眠及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
   
(二) 個人書籍、物品(皮包、手提袋)等,應存放於入口處之置物櫃,不得攜入。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中心不負賠償責任。
   
(三) 所有資料限閱覽室內使用不得攜出。
   
(四) 閱覽室陳列之開架式資料,可自由取閱,使用完畢後,歸於原位。
   
(五) 非開架式資料,申請人應填具本中心提供之借閱申請單交由服務人員檢調,資料交付時,申請人應當面點清並持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換取閱覽證;閱畢後,應將資料交服務人員點收無誤後,交還閱覽證並取回身分證明文件。
   
(六) 前項借閱每人每次以十份為限,如超過得分批借閱。
五、 複印規定
   
(一) 複印應行注意事項:
1. 複印資料時,不得擅自拆散,或有其他破壞資料之行為。
2. 閱覽室備有複印機及印表機,申請人以自行複印為原則,使用時應依服務人員之指導操作。
3. 閱覽室內之各項器材及設備應妥善使用。
   
(二) 複印範圍:
1. 複印標準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該規定者自負法律責任。
2. 複印已授權之外國標準資料,應支付權利金,每支付一份權利金,得複印一份資料。
3. 國家標準採價售方式,不提供部分複印。
   
(三) 資料使用:自本中心複印之資料,不得擅自重製、出版、銷售,致侵害著作人權益,否則自負法律責任。
   
(四) 複印費用:民眾申請複印資料,本局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及成本考量,得酌收複印費,收費標準如下:
1. A4、B5紙張,每頁新臺幣四元;B4、A3紙張,每頁新臺幣八元。
2. 國家標準及簽有授權銷售協議之外國標準資料,其收費標準,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 賠償規定
   
(一) 借閱資料凡閱覽人有圈點、眉批、塗汙、損毀撕陶恄、遺失,或其他破壞資料之行為,閱覽人應負賠償責任,賠償時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 賠償相同資料。
2. 以同一資料較新版本,並經本中心認可者償還。
3. 依該資料購入價(或定價)之十倍金額償還。
   
(二) 閱覽室內之各項器材及設備應妥善使用,如因閱覽人操作不當導致故障、毀損,應回復原狀或負賠償責任。
   
(三) 閱覽人因違反前二款規定致對本中心負回復原狀或賠償責任時,應於損害發生日起兩週內完成賠償手續,未完成賠償手續之前,本中心得暫停其閱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