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機電類商品檢驗不合格申請重新報驗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92年3月1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2300013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政字113300008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各轄區檢驗單位處理檢驗不合格機械、電機及電子類商品 (以下簡稱機電類商品) 重新報驗申請案能有一致性,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 經檢驗不合格機電類商品,報驗義務人依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向本局申請核准重新報驗者,進口商品部分由本局受理,國產商品部分則由本局各轄區檢驗單位受理。
前項申請所提報之改善計畫涉及原廠技術者,應檢附原廠同意改善計畫之文件及進口報單影本。但不合格原因係因檢驗標準之測試方法與國外標準之規定不同者,得免檢附。
三、 經檢驗不合格機電類商品,其改善計畫可合理改善其不合格原因使符合檢驗規定者,同意其重新報驗。
機電類商品其不合格原因係電源電壓、頻率標示不符國家標準或經重新標示或塗改者,不同意其重新報驗。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 商品本體及包裝之電源標示均符合規定,僅使用說明書電源標示不符規定者。
   
(二) 商品本體電源標示符合規定,但內部部分零組件電源標示規格不符,而該零組件屬可更換,經提出更換零組件之改善計畫並檢附經原產製廠確認之文件者。
   
(三) 其他情況特殊經本局專案核准者。
四、 申請重新報驗案件經同意後,由原受理報驗之檢驗機關 (構) 受理重新報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