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Q:輸往歐盟之水產品使用進口原料時,須檢附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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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請檢附漁獲物來源聲明書、交易證明影本(若非工廠自行進口者)、輸歐盟進口魚貨出售流程紀錄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發之進口食品輸入許可通知、歐盟網站所登錄之輸出國加工廠或漁船名單、符合歐盟規範之輸出國政府所核發之衛生證明及捕撈證明(如衛生證明上列有:EU-Approval number、met EU requirements或in compliance with the EU requirements等字樣)、加工廠聲明書及核銷紀錄表。

  • 編修日期:2020/08/10
  • 上稿單位:高雄分局化工產品科
更新日期: 2024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