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違反公平交易之功能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通知該業者停止製售及限期回收之;度量衡專責機關並得停止受理其檢定,封存、沒入、銷燬該回收之度量衡器,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若未涉及違反公平交易之功能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通知該業者停止製售,並停止受理其檢定,非經改正,不得申請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