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處分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器具應按規定型式製售,其未按規定型式製售者,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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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違反公平交易之功能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通知該業者停止製售及限期回收之;度量衡專責機關並得停止受理其檢定,封存、沒入、銷燬該回收之度量衡器,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若未涉及違反公平交易之功能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通知該業者停止製售,並停止受理其檢定,非經改正,不得申請檢定。

  • 編修日期:2018/04/03
  • 上稿單位:度量衡行政組
更新日期: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