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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應施檢驗折合桌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9/10/02
  • 發布單位:檢驗行政組
  • 資料點閱次數:5600

發文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經標三字第10830005190號

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折合桌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主旨:訂定「應施檢驗折合桌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旨揭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折合桌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局長 連 錦 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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