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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經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未經認證合格發給證書前,販賣或使用該器具者,應受何種處罰?

  • 發布日期:2002/05/13
  • 發布單位:度量衡行政組
  • 資料點閱次數:6885

應經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在未認證合格發給證書前,主管機關依法不受理這些器具的檢定,因此,販賣或使用該等器具者,即視同販賣或使用未經檢定合格之度量衡器,應依度量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依度量衡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至於製造者或輸入者,則依度量衡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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